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39-138-37195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人身损害 > 资讯内容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时间:2009-05-05 19:05:39

    
      1、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致残的,误工时间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无固定收入的,按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解释所称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是为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的裁判结果出现太大的落差,有必要统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有两类:(1)家庭主妇。(2)无业人员。对前者的误工费赔偿的理由主要是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对于后者,其虽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3、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算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如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未届满时,受害人已经死亡,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不应退还。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授权在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内确定的,重心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不存在退还的问题。超过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或最长护理期限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且仍应需要护理,此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从侵权法理论上讲,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方式,超出判决确定护理期限后,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产生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受害人须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受害人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转归。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虽伤残但实际收入并没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赔偿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本《解释》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确定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之积极的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赔偿义务人对此项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超过二十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扶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和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有关法律和损害赔偿法原理,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至于后来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限。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导致的是抽象评价的未来收损失的减少。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一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便是一种抽象损失标准。出现这种情况的,是要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损失,但不是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乘除。而是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10、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一律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参照。支付丧葬费标准无城乡差别,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既使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而没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也适用该《条例》。既使是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也适用该条例给予一次性工伤赔偿。
分享到:

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