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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遗产该如何安排?

时间:2011-02-12 20:33:19

  


遗产计划缺乏妥善安排 认识上存在三大误区  

  普通家庭因亲人去世引发的继承纠纷多发。这是《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走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两级法院时了解到的。走访中许多法官告诉记者,在继承纠纷中,无论是身处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普遍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一婚前个人财产与“后老伴”无关

  已经丧偶多年的张明老人与刘桂兰结为夫妻。

  5年后,张明因病离世。

  时隔不久,刘桂兰与张明的几个子女就张明再婚前一栋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子女们认为,继母只能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张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父亲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她无关。

  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看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与“后老伴”无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官解释说,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就上述这起纠纷而言,刘桂兰与张明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故其对张明的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而且,该继承权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是“原配”夫妻,也不取决于其晚年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

  误区二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

  李德山、谢春芳早年丧偶,晚年成为一对再婚夫妻。

  李、谢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36万元的商品房。时隔1年,李德山担心自己已成年但身患残疾的儿子在他去世后没有生活保障,便瞒着谢春芳写下一份遗嘱,言明商品房归儿子继承,并由两位邻居做了证明。

  不久,李德山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子持遗嘱要求继承商品房,遭到谢春芳的拒绝,她要求法院认定遗嘱全部无效,自己应一并继承李德山的婚前、婚后财产。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的民庭办案法官指出,谢春芳观点的错误在于,李德山单方处理全部夫妻共有房屋,明显是对谢春芳所享有份额的侵害,所超过部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该遗嘱部分有效:属于李德山能分割到的一半(18万元)应归其子继承,另一半则应归谢春芳分割。因此,遗嘱若处分了立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则该遗嘱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适用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误区三“先占为王”可防“后老伴”分遗产

  六旬老人吕东与吴英再婚后经营了一个棋牌室,积累了近十万元存款。

  由于吴英没有文化,家中的银行卡、房产证一直由吕东保管。

  2010年7月,吕东患重病住院,想到倘若自己离世,吴英在财产处理上对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不利,便偷偷将存折等财产凭证交给了女儿,并告知了密码。

  两个月后,吕东病逝,其女儿偷偷通过挂失等各种方式将财产取出隐匿并进行了消费。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是社会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即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吕东和女儿做出防止吴英分遗产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及相关协议,各个继承人又无法就遗产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继承人均无权将相应的遗产擅自进行处分,而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因此,吕东女儿在此之前先占的财产,必须列入遗产的分割范围。

  再婚老年人遗产计划欠妥

  据银川市两级基层法院的统计显示:近年来普通公民遗产继承纠纷案持续增长。其中,近70%的遗产继承纠纷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未制订遗产计划引起的。另外,这种情况也与一些遗嘱在形式、内容上违法,欠缺法律必备要件有关。

  尤其是中老年有产一族,本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或法律人士咨询遗产事宜,但许多人既不主动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也从未认真想过如何处理自己财产。

  (文中涉及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潘从武 本网通讯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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