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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本条讲的是对困难户的安置问题。
专条规定困难户的安置问题,且将该条提升至本章次条位置,彰显了立法机关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在具体操作时,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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