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早晨,家住昌平区南口某小区的王女士如往日一样出门上班,刚来到自己爱车旁便发现车左后方被撞了一个大坑,但是却找不到肇事者。王女士急忙找到物业,可是物业却表示他们管不了。于是王女士便和物业的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无奈之下,物业公司找来社区调委会主任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调委会调查了解到,王女士按照物业的收费规定,已交付了停车费1500元。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当的保管义务。《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女士将车停在小区收费停车场内,双方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而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其他车辆剐碰,小区物业应负责赔偿。物业管理人员在法律面前无话可说,当场表示可以全额承担王女士修理车辆所花费用。(蔡青 高海迪)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