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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支付竞业经济补偿 职工不受约束可自由择业

时间:2012-01-08 19:10:00

  

  向先生研究生毕业后,受聘于一酿酒厂在开发部工作,上岗前他与厂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因该厂规模小条件差,没有发展空间,干了一年多他就不干了。劳动合同终止后他严格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在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拒绝了很多学友的介绍,没有到与工厂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去就职,一直呆在家里从事论文写作。可厂方却不遵守承诺,不按月给他发竞业经济补偿。为此,向先生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

  法律人士认为,竞业是指有竞争关系的行业,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的限制。“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不仅是针对员工的单纯义务条款,法律在规定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受限制的劳动者从限制企业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企业应给予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实施竞业限制企业的义务。

  既然遵守竞业协议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支付竞业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履行义务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应视为对可得利益的放弃。劳动者不但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而且可以从此不再受竞业协议的约束,自由择业。(王景龙)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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