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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来到中国

时间:2012-06-18 18:12:57

   ——与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对话
                                 刘桂明
  
    德肖微茨先生又一次踏上了中国的土地。
    作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终身教授,作为在纽约私人执业的美国当代名律师,21年前,德肖微茨先生曾应邀来我国参加有关立法的咨询工作。
    在美国,他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人物。他曾因成功办理辛普森案、泰森案、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克林顿总统弹劾案和美国总统大选案等著名案件而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同时,他又是一位颇具争议的风云人物。因为他专门受理那些没人愿意、也没人敢接受的案件,并打赢了1000多件案件。他办案着眼于跟美国政府“对着干”,采取“以攻代守”的策略,注重办案技巧,强调以理取胜。
    他还是第一位为《纽约时报》撰写评论的法学教授,也是第一位频繁出现在美国媒体中的法学教授。正因为是法学院的教授,他才比一般的律师多一些回旋的余地,从而可以挑选自己的委托人。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如果我愿意,可以受理我认为是无辜或正直客户的案子。我挑选受理的案子,不考虑被告人是否真有罪的问题,也不看本人对他个人印象好坏,也不考虑案子的胜诉把握大小。”
这位叫做德肖微茨的教授和律师来了,到北京参加“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来了。
承蒙北京法易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思凯先生的安排兼作翻译,现在,这位“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就坐在我们的面前,坐在北京长城饭店的咖啡厅里,准备接受中国11万律师的问候。
 
问:我首先代表中国11万律师向你问好!
答:我也代表美国100万律师很高兴见到你!
问:中国律师了解你大多是从我手中的这本《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出版)开始了解你的深刻内涵的,从辛普森案件开始了解你的独特智慧的。
答:谢谢。
 
旁白:《最好的辩护》是一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近年来反映美国当代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最精彩最实用的图书。本书收集了德肖微茨所办案件中最富有争议、影响面颇大的数十件案件。案中的委托人既有杀人犯,也有靠办老人院发横财的吸血鬼,还有在公共海滩裸体沐浴而被捕的人,又有囚劫机而被捕的苏联犹太人,其中多是胜诉的案子,但也有败诉案件。德肖微茨认为,这些败诉案件,无论是对他本人,对法律的发展,还是对委托人,其意义绝不逊于胜诉的案子。
德肖微茨教授在该书中指出:“高层次的欺骗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阴险的腐败现象”,“美国刑法制度是腐败和不公正的”,“我负有特别使命去揭露美国司法界的一小撮高级骗子的腐败本质”。
可以说,这是一本既有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又有实用有效的办案技巧的好书。这是很多读过本书的业内外人士的同感。
 
问:1980年,您第一次访问中国时,曾有人问您:“政府为什么要花钱去替那些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去辩护?”20年后的今天,我相信您不会再遇到这样的问题了。
答:这一次来,我发现中国的变化很大,很多人已经开始重视维护自身权益。这次再没遇到有人问这个问题了。相反,在美国,却有不少人开始问这个问题了。现在,美国同中国的变化同样很大,1980年是卡特当总统,而如今总统已是布什。卡特总统很注重保护个人的权益,强调个人权利和义务。
 
旁白:1980年,德肖微茨在中国经常碰到的问题是“为什么政府要花钱为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辩护?”他试着向他们解释,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就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逻辑思维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被告辩护律师——他们在这方面受过专门的训练——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被告提供这些帮助。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
 
问:刚才我讲到辛普森案件,它曾被喻为世纪大战、辩护大战,很多中国人通过媒体目睹了这一切。但大家都有一个疑问:这个案子应该或者说可能是辛普森干的,而判决的结果却并非如此。律师究竟在本案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答:首先我要说的是:辛普森案件的意义相比最近美国总统大选案来说并不是很重要。有人认为:在辛普森案件中,是陪审团自由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现在这个陪审团已经不存在了,再也不会有这个陪审团了。而当初审判此案的5位最高法院的法官依旧在做法官,他们可以让布什这样不能当总统的人当总统,他们是在骗人。
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或许有些错误,而在布什与戈尔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意地让布什出任总统,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我们美国的法律原则是宁可让10个人逃脱罪行也不能让1个人枉受冤屈,让1个人逃脱罪行并没有什么。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诚实面对委托人,不刻意为他说假话、做伪证。我的义务就是争取说服陪审团宣布我的当事人无罪。最坏的结果就是本来无罪的人被定为有罪。
 
旁白:在“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上,德肖微茨告诉与会者(既有法官也有律师),法官与政治有太多的关联,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
他介绍说,美国两个司法制度,即联邦的和州的。许多州法官是通过公选产生的,联邦大法官则是由总统任命的。于是,老布什在位时任命的一些与之同道的大法官(这是他留给儿子的最大礼物),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小布什的当选。可以说,美国最高法院都是有政治倾向的。在总统大选案中,所有投布什票的法官都是老布什任命的。舆论认为,如果戈尔领先,最高法院很可能会同意布什在佛罗里达重新计票。所以,法律界认为,是最高法院而不是布什赢得了总统大选。据了解,法官在总统大选案中投布什的票,是因为有的法官想退休,而在美国,这名法官要退休必须是共和党胜了才能退,而其他法官则希望这名法官退休后自己去竞选这个法官的位置,因此投了布什的票。德肖微茨指出,总统大选案暴露了美国法官制的弊端。
 
问:可能现在很多人还在关心总统选举一案,而渐渐淡忘了辛普森案。但不少中国律师更关心辛普森案,不知道您怎么看?
答:很多人从电视上看到了此案的全过程,辛普森案的影响确实很大,再有就是大多数人很难接受有罪的人却自由了这个审判结果。可是大家也应该记得:美国对陪审团的要求就是,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人大概是有罪的,那就必须判他无罪,因为判断其有罪的依据要比推测其有罪的依据要求高。
我现在给你解释一下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判其无罪的理由:在这个案子中,陪审团判断的关键依据就是警察伪造了证据,那就是众所周知的袜子上的血迹。警察说那天晚上辛普森穿了一双黑色有血迹的袜子,上面有他和他太太的血迹。关键是袜子上的血迹中有一种化学成分叫EDTA,而人体内是不含这种成分的。警察将化学成分加入装有血的试管中,而倒试剂时袜子并不是穿在人的脚上。如果真是辛普森,那么血迹应滴在袜子的两面。他脱袜子时,血迹未干,那么互相碰触就会碰到,但是有一面血迹已干,所以不可能出现两面的血迹一样的情况,而警察提供的证据却是两面一模一样的血迹。因此陪审团认为警察不是发现『有血迹的袜子而是制造了有血迹的袜子,最终他们改变了看法。我们的鉴定专家就是华人李昌钰,他是美国最有名的证据鉴定方面的权威。我们曾经一筹莫展,直到他找到了这个证据的突破口,于是陪审团有理由怀疑由警方提供的一切证据。如果可以伪造一个证据,为什么不可能伪造全部证据呢?所以我以为,陪审的决定是明智的。所以判辛普森无罪是因为证据有问题。作为律师,我们就是抓住了这些有问题的证据,从而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旁白:德肖微茨认为,世上没有一个法官会认为半普森是无辜的。而且,控诉方的证据也足够让陪审团判他有罪。问题是陪审团不认为半普森是无辜的,但也不能断定他是有罪的。陪审团成员的结论是,辛普森大概是实施了谋杀,但仅凭“大概”是不能结束一个人生命的。最愚蠢的是警察为了对控方更有利而伪造了证物,这就成了辩护律师的突破口。
 
问:辛普森案件在刑事上判无罪,但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美国实行的是一事不再审,即审结后不再重审,通过民事审判方式来承担罪责。这是不是美国的普通做法?
答:一般情况是这样的,因为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比刑事审判低一些。另外,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中的原告代理人是刑事审判中的检察员。
问: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您如何看待实际上无罪和因证据不足视为无罪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答:有的国家,有可能出现三种审判结果:有罪、没有证据、无罪。无罪,意味着你是清白的,你没有罪。没有证据,意味着你可能做了,也可能不做。在美国,只有两种结果:有罪和无罪。无罪包括了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
问:关于辛普森案件,我还有一个问题:在美国,律师从警察局提取相关证据时,是否需要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别的手段,从而获得采信?
答:警察局存有沾血迹的袜子,我们有测试证据的权力。我们不需要他们来测试,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测试证据,但他们可以来看。在美国的宪法中,辩护士与警察、检察员的地位是同等的。证据、证人都是归政府所有。在对证据的拥有上,辩护士的权力与检察员等是一样的。我赢的那些案件大多因为我自己所调查出的证据可以证明政府提供的证据是错的。我在这个过程中,教会了自己许多观念:学术、证据以及科学地看待周围的一切。
问:您在《最好的辩护》中有一种观点:最好的辩护就是主动进攻。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一观点的含义呢?
答:辩护不应该只是消极地应对,只是靠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而应该自己寻找证据、调查证据。
 
旁白:法律有时与体育有异曲同工之妙。
德肖微茨说,我的一些委托人胜诉的原因是由于政府人员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在为刑事被告,特别是有罪的刑事被告辩护时,你经常需要采取以攻代守的方式来对付美国政府——你得把政府置于被告的地位让它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受审。所以,最好的辩护就是主动进攻。为此,我尽量选择最富挑战、最困难、最有代表性并开创先例的案子,从而把为确实有罪而被人唾弃且极少胜诉机会的被告辩护作为一种挑战,真心诚意地把它当作律师的天职来完成。
 
问:律师主要是辩方,是防守者,该如何实现这种“进攻”呢?
答:首先我要反对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在美国遗憾的是:警察常常出错。在辛普森案中,我们将伪造证据的警察告上了法庭,也有人告陪审团和检察机构,认为他们在该案中错了。他们忙着为自己辩护,也就没有时间去找我的客户了。律师应努力将对方放在紧张的位置上,在美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是不需要说话的,但警察却需要证据,需要被告人开口。
问:这就是沉默权吧?
答:是的,沉默权是很重要的。
问:很多大案件的审理,您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而胜诉的。据说,在美国有一种辩诉交易,您是如何看待的?您是否参与过这种交易或者遇到过这种情况呢?
答:我十分不喜欢这种交易,但是几乎所有的优秀律师都经历过,如果检察员提供一个好的交易,我会建议客户接受它,可我不会经常做。所有的人都知道我的个性很耿直,我很喜欢打仗,我是不会轻易接受什么交易的。我的客户大多希望可以“拼杀”一场,而不愿形成什么交易。辩诉交易制度的效果就是:如果接受条款,开庭时就会受到惩罚。
 
旁白:在美国,辩诉交易是很普遍的,上法庭的是少数。在德肖微茨看来,高达85%的辩诉交易是一件很糟糕的事,这对于要上公堂的人其实就是一种惩罚。因为知道自己有罪的人,多半倾向于场外交易,结果他们往往逃脱了罪责。而上法庭的人中,多半是自信无罪的,但他们又未必能打赢官司。结果是有罪者反而得到了较少的刑期。
 
问:据我了解,您当律师时曾得到了两位法官的指导与关照,您认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答:应该互相尊重。在某个案件中,法官不应该与律师关系过密,不应该成为政府的一分子。他应该是独立的、公正的。
 
旁白:在美国,所有法官在上任之前都做过律师。
德肖微茨认为,“有些人之所以成为法官,是因为他们是优秀的律师。而另一些人之所以成为法官,是因为他们是拙劣的律师”。所以,美国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总体上还是不错的。法官做过律师,退休后还打算做律师,这样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可以使双方的关系更为密切,不利是一些法官会利用自己的地位为今后律师业务开拓市场。尽管如此,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还是深深感谢曾给予他指导和关照的两位法官,即他认为美国历史上最出类拔萃、最富人性的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土诉法院首席法官戴维·贝兹隆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伯格。
 
问:假如,一个律师在为委托人工作时,得知自己的客户还有一个严重犯罪事实有可能就要发生,而这个犯罪事实又将要危及很多人的生命,如爆炸。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该如何处置?
答:这需要考虑两点:一是你如何发现客户要做的事;二是如果将来做的事真是犯罪行为。如果是犯罪行为,那么你需要报警;如果不是犯罪行为,那么你不可以告诉任何人。关于这个问题,我写了一本小说体裁的书,以后会做成电视节目,将来有机会寄一本给你。
问:谢谢。
答:这个问题很难处理,不单是律师遇到的问题,医生、心理专家等同样会遇到这些问题。
问:所以,我们注意到,西方国家关于作证方面有一个特权规则,如医生与病人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等,处于这种关系是不能作证的。在中国,常常会出现丈夫站在证人席上指证妻子,在西方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西方国家这种做法是否体现了一种人文情怀呢?
答:在美国,父母可以指证子女,子女可以指证父母,别的规定范围是很窄的。律师不能指证客户,是因为他得到的信息原因,是客户与他建立了一定的关系。医生不能指证病人,是因为病人在需要医生的建议时会告诉他一些自己的秘密。如果父母打孩子,孩子要告父母的话,医生可以作证。这样的结果就是打孩子的父母不会去医院为孩子看病。如果医生不作证,那么父母就会带孩子去看病。这个问题很复杂,这个规定有利有弊,很难判断。
问:您在哈佛大学讲课时,曾对学生讲,从统计数字上看,将来他们受到刑事处罚的人要比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人多得多。如何理解这句话呢?这意味着律师的价值或代价吗?
答:因为那些学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很少,大多将来会做非诉讼业务,所以他们与刑事诉讼有关时,多半是做被告。这种说法很有趣,他们也许不会做刑诉律师,但他们会愿意听我讲如何不去做被告。
 
旁白:德肖微茨对学生说,我受理案件为之辩护的被告中竟有一半是律师。他们被起诉的罪名从行贿受贿、营私舞弊到谋杀,不一而足,而大部分犯罪指控是由他们的辩护工作引发而来。
 
问:您在《最好的辩护》中,将律师分为9种,将自己喻为司法制度的知情者。那么,我想知道您是如何评价美国的司法现状的,另外,您是如何评价自己的,您认为自己是哪种律师?
答:我可以用10几个小时批评美国司法,书中也有不少我的批评。我最想说的就是,刑法的政治色彩太深了,已经不是行业的了。对于我自己,在我的行业中,我不相信任何人,也不愿意别人去争论我行业以外的生活。
 
旁白:德肖微茨曾经将其从业中遇到或为之辩护过的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做了独到而新颖的分类:
①与委托人你我不分的;②善于利用新闻媒介的;③为职业罪犯充当“驻堂律师”的;④穿着被告辩护律师外衣的检察官;⑤佩里·梅森式的(指那些能够巧妙地使用心理战术来使撒谎的政府证人上钩的策略);⑥正人君子式的;⑦在委托人身上押宝的;⑧过分热情和缺乏热情的;⑨最好的和最坏的。
 
问:您能对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些建议和希望吗?
答:刑法是最有意思的法律,他不是管钱而是管人的自由和权力。一名刑诉律师,是律师业的英雄,他们的贡献是不为人知的。
问: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尽管对话只是短短的一个小时,但我们从他的言谈举止中,分明看到了一个神奇律师之神奇,一个当年成为半普森案“梦幻律师团”主打律师之梦幻,一个从天真的理想主义者到无情批判美国司法制度的成功律师之成功。
在他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然而,他又常常说,成功地给有罪被告辩护的律师永远也别想指望有一天为他们设立诺贝尔奖金。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为有罪的人和为世人所不齿的人辩护的律师永远不会有好日子。人们会怀疑他们的动机,人们会以为他们忠于委托人的利益甚于社会正义;社会舆论会把他们委托人的不良行为和他们联系在一起。他们会被人当作惟恐天下不乱的宵小之徒,是法律的牛虻。这些辩护律师中的佼佼者总是最先受到打击迫害,总有人想找他们茬吊销他们的执照。
他常常告诉学生,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他认为,美国刑法制度的核心是腐败的——它信赖的是所有当事人普遍的不诚实态度;它是不公平的——它歧视穷人,歧视未受教育的人和少数民族成员。“一场阴谋,一场掩饰美国司法制度使它免开尊口的阴谋在徘徊游荡。大部分知情者——律师和法官都金口不开。大部分局外人——法学教授和记者并不真正了解情况”。
因此,他要求他的学生“用真诚坦率的精神去领悟法律”,不能对“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欺骗、伪善不置一词”。
这是一位真诚得可敬的教授,一位坦率得可爱的律师,一位热情得可亲的老人。
其实,做人与做律师都有着同样的道理。没有最真的人格,自然没有“最好的辩护”。
(原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7期)
 
 
 
 
杨忠民:什么是最好的辩护?
 
    法特按曰:“律师必须是法律和政府的教员”,现下中国,这或许是一种奢望,但是作为律师的你,有这样的准备吗?期待中国律师们的努力,达成一种趋向正义的合力。
    本文原载《天涯》1999年第六期,后收入《什么是最好的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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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艾伦.德肖微茨首次来到北京。这位美国哈佛大学的刑法学教授、在纽约执业的著名律师惊讶于中国同行们最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居然是“为什么政府要花钱为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辩护”!大约在他看来,刑事辩护存在的合理性,属于每一个律师入行须知的ABC,从律师嘴里提出“为什么”,是难以思议的。不过,他作了这样的解释:“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思维逻辑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被告辩护律师——他们在这方面受过专门训练——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被告提供这些帮助。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
    1994年,德肖微茨再次出现在中国——不是他本人,而是他的《最好的辩护》摆放上北京街头大大小小的书摊。这本据称为“最精彩”的美国当代律师辩护实录,很吸引了不少读书人,销路显然不错——我手上拿到的是一本错字连篇不忍卒读的盗版本,即足以证明。
    倘若是一个律师,大抵早已不屑于向德肖微茨提出诸如为什么要为犯罪人辩护这类初级的问题了,然而,在读过《最好的辩护》之后,在德肖微茨详细叙述的他所经办的数十个最富争议性的案件面前,你无法不产生更多的疑问,比如,一个最直接而且最简单的问题是:什么是最好的辩护?
    不能不费点口舌说到德肖微茨的经典之作——为西耶格尔爆炸案的辩护。
    1972年1月,一个自称为“犹太人保卫同盟”的组织为了反对美国与苏联交往,在苏联一家三弦琴演奏团即将作访美演出之前,用自制毒气炸弹在纽约的胡鲁克剧院办公室和哥伦比亚艺术经营公司分别制造了爆炸事件,导致一名犹太姑娘艾丽丝·康妮斯窒息死亡,此事震惊了美国朝野。不久,纽约警方和联邦调查局便拘捕了“犹太人保卫同盟”的三名成员,指控他们是爆炸事件的制造者,谢尔顿·西耶格尔就是其中一人。
    当刑事诉讼的机器开始启动,三名被告面临审判时,德肖微茨受聘成为西耶格尔的辩护律师。
    德肖微茨很快就弄清楚他的委托人一点不冤枉:西耶格尔不仅是毒气炸弹的制造者,还曾多次参与恐怖爆炸活动。这并不令人意外,相反,倒是与德肖微茨的思维定式——“我的委托人差不多都是有罪的”——相吻合;而真正叫德肖微茨吃惊的是,西耶格尔除了是个十足的恐怖分子外,还隐藏着另一张面目:“犹太人保卫同盟”内部的政府密探!
    1971年,因为一起苏联外贸使团驻地的爆炸案,西耶格尔成为了警方的跟踪对象。警方通过非法窃听(没有向法院申请准许状)和非法搜查(没有搜查证),找到了足以证实西耶格尔参与爆炸活动的犯罪证据。办案人员以此对西耶格尔施加压力,迫使其同意一笔交易:西耶格尔在诉讼中为政府公诉人的指控作证,并向警方“提供‘犹太人保卫同盟’未来行动的情报”;而作为交换,警方和联邦检察官则保证在诉讼中给予西耶格尔免诉豁免权,并且保证不会揭露他的“坐探”身份。此后,西耶格尔履行了自己的承诺,除了及时向警方提供线索,使一起正在进行中的爆炸活动流产外,还在这两起爆炸案的诉讼中秘密作证,而他本人并未因已有的犯罪被送进大牢,依旧游荡街头,呼吸着自由的空气。
    西耶格尔自认为提供一次情报就足以还清欠警方的情了,然而,鱼既然已经咬钩,警方就不会轻易放过,他们继续威逼西耶格尔,宣称过去的豁免可以不作数,“任何一种豁免都是根据他是否愿意在对其他被告举行的公审上作证为前提的”,除非西耶格尔继续提供情报,否则,就“必须在被起诉或被揭露他的坐探面目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西耶格尔十分害怕到大牢里蹲上几十年,也不愿意再到庭上作证——当着“犹太人保卫同盟”成员的面,披露自己的“坐探”身份,受伙伴们的唾骂,这同样是极为可怕的!不过,对于丧失自由的恐惧还是迫使他继续走“坐探”这条路。但是,这个狡猾的西耶格尔也留了一手,一是将警方人员威逼他的谈话当场悄悄录了音,二是没有把1972年1月的爆炸活动事先通知警方。当爆炸发生后,警方合乎逻辑地再次找到西耶格尔,又一次向他保证绝不在任何审判中揭露其告密者身份,在这个承诺的基础上,西耶格尔告发了此次爆炸事件参与者的名字,并承认炸弹是他制造的。
    然而,在破案之后,政府翻了脸,计划在诉讼中让西耶格尔作为一个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准备揭露他的坐探面目,披露他向当局密告有关犹太人同盟的情报已近一年的历史”。总之,在政府公诉人一厢情愿的安排中,西耶格尔似乎只有一条路可走,这就是必须到法庭上证明同伙有罪,否则,就会因为拒不作证而被判决犯有藐视法庭罪——根据判例,对这个罪政府可以要求法庭判处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一个令人厌恶的委托人!一桩似乎无可辩护的棘手案件!德肖微茨面临困境,不过他“决定尝试一下以前从未用过的方法”,赢取渺茫的胜诉。在纽约联邦法院开庭时,德肖微茨首先拒绝接受由政府公诉人提请法庭给予西耶格尔的免诉豁免权,坚持要求政府以谋杀罪对西耶格尔进行起诉。这一招用心可谓良苦:没有了免诉豁免权,西耶格尔在诉讼中的身份就只能是爆炸案件的被告人,不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如此,则自然消除了被控以藐视法庭罪之虞;而以谋杀罪起诉西耶格尔,德肖微茨就将反控警方手中的证据系以非法手段取得——没有法院签署的准许状就进行窃听和搜查;以威胁手法逼迫西耶格尔充当“坐探”;“最后翻脸不认原本为使西耶格尔就范作出的承诺”,等等。不仅这些证据将在审判中被排除,而且,政府(警察、联邦检察官,以及参与窃听的联邦调查局)也将由于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关于限制政府搜查、逮捕和没收的权利,在尚未审理爆炸案件之前,就会成为被告,“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受审”。真是一石数鸟!
    庭审一开始,警方办案人员的确为自己的愚蠢付出了代价,在法庭质询中被德肖微茨步步紧逼,大丢脸面,政府公诉人也极为难堪。但结局未如人愿,几经周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仍然坚持给予西耶格尔免诉豁免权,要求其出庭作证。德肖微茨针锋相对,将宪法权利作为盾牌,让西耶格尔在法庭上宣读拒绝作证的声明:“由于政府警察已向我做过承诺,如果我向他们提供某些情报,我就不必作证;鉴于我的身份是由于非法窃听和非法搜查的结果而暴露,本人兹郑重声明,谢绝回答问题。本人认为,本人拒绝回答这些问题有充足的理由,只为求得对本人的公平正义,保证本人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而毫无阻碍法律之意。”对此,法庭不屑一顾,坚持裁定西耶格尔犯有藐视法庭罪。
    面对挫折,德肖微茨没有气馁,立即上诉。
    在美国联邦第二巡回区法院的上诉审理中,法官注意到了政府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采取的种种违法手段(其中还包括有关部门将非法窃听的录音带擅自销毁,等等),认为这些行为“阻碍了(西耶格尔)用以进行抗辩的必要力量……”,最后作出结论:否决并撤销对西耶格尔的藐视法庭罪的判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因苏联外贸使团驻地和格林库夫炸弹爆炸事件,或由于在他车里发现炸弹而以私藏炸弹为由对西耶格尔起诉”。
    败局一举扭转,德肖微茨胜诉了!西耶格尔不仅没有因为拒不作证被定罪,而且也不会为自己及其同伙们残忍野蛮的恐怖爆炸活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西耶格尔与另外两个被告“开怀大笑,相互祝贺”,离开了法院。
    荒唐吗?可笑吗?这就是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
    如果把这一辩护结果当作新生儿,那么在它身上只会找到美国司法制度的“DNA”,至于它属畸形或是正常,人们尽可以用这样或那样的眼光来评断,对于德肖微茨这个催生婆,又能挑剔什么呢?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无疑最具“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即使对于西耶格尔这样一个十足的恐怖分子的委托人,德肖微茨也恪尽职责,实践了自己的诺言——“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犹如一位十九世纪的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所说的,辩护士“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德肖微茨的辩护技巧和策略,无疑也是高度职业化的,在法律的有限空间中能够飞翔得最高最快——除本案的辩护外,同样的例证还有,在1994—1995年,当美国超级棒球明星辛普森被控以谋杀罪时,德肖微茨作为辩护团主要成员之一,在这场“世纪审判”中与控方展开“法庭绞杀战”,使公众们普遍认为有罪的辛普森同样微笑着走出法庭。就这些而言,我们无法不承认德肖微茨的辩护是“最好的”。
    然而,当审判尘埃落定,德肖微茨并没有充满了胜利感,他听到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对西耶格尔们发出的严厉斥责:“你们知道今天谁不在法庭里吗?艾丽丝·康妮斯。”为此,德肖微茨惶恐不安:被害人倒在爆炸声中,而谋杀者则无罪开释,“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应该负责”。他独自在法庭里坐了许久……
    “最好的辩护”,煎熬着德肖微茨追求司法正义的理念,也逼问着每个读者:既然刑事辩护是以司法正义作为出发点和终结点,那么,当这场辩护胜诉时,正义女神是否也一起降临了呢?
    “正义”,这个神圣而激动人心的字眼,是法律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语词符号:似乎大多数人都同意,法律就是正义,沿着法律设定的诉讼轨道,必然会寻求到公平和公正;仿佛每一个人都期待着正义女神的关爱。
    耐人寻味的是,德肖微茨偏偏以为,在诉讼中并没有人“真正需要正义”——“刑事被告,还有他们的律师当然不需要什么正义;他们要的是开释,或者是尽可能短的刑期”;“……检察官所追求的不是正义,他们和极力想逃脱的罪犯一样,只想要一件事——胜诉”;法官们需要正义吗?回答同样是否定的:“大部分法官对正义不感兴趣……很多法官都把自己看作是实行法制力量的一部分,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他们打心眼里希望罪犯能被认定有罪并关进监狱。甚至在依法需要释放被告时,许多法官也会在法律允许的权力范围之内,有时也会超出这个范围去设法认定他们认为罪该入狱的人有罪。”对于这些话语,或许只能看作德肖微茨对美国司法中那些灰色现实发出的愤懑之辞,犀利而不无偏激;但如果以为,他自己也仅仅是将“正义”当作一袭笔挺的西装,上法庭时把光鲜一面示于众人,而内里却包裹着类似于中国古代“刀笔吏”或“讼师”的身躯——为了当事人几许银两就“舞文弄法,包揽词讼”,那绝对是天大的误解!其实,从他的惶恐不安中,我们不无真切地感觉到一个正直律师追求司法正义的内心冲动。
    中国人喜欢说“立场”。细细琢磨起来,这“立场”与脚的关系似乎不太大,许多场合我们更多听到有关“立场”的说法,是和臀部有关,如“屁股坐在哪一边”,或“屁股坐歪了”,等等。 在一些人看来,刑事辩护律师的立场或者屁股总是大成问题,总是坐歪,没有放置在司法正义一边!这不仅从表象上看,律师是在为被告人说话,而这被告人可能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者;尤为糟糕的是,律师的大多数对手,是控诉被告人的国家司法力量(不仅仅有警察和检察官,在某些场合还包括一心想把被告关进监狱的法官!)(1)后者们总是义正辞严地要求“伸张正义”,“让犯罪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与之对抗,无异于将“立场”或者说屁股歪到了犯罪人一边,无异于与正义为敌!难怪审理西耶格尔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会恨恨不平地指责德肖微茨说:“有人在我看来,在这样一个牵涉到谋杀的案子中正在阻挠司法的执行。即使杀人犯仍逍遥法外,一意孤行的人最终将尝到法律的力量。”
    其实,在现代诉讼制度下,司法正义并非国家司法机关的专利,既不可能也不应当由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所买断。这不仅在于,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公正裁判以实现司法正义的基本前提,国家司法力量的控诉只表现着一种视角下案件的面目,而律师辩护对于控诉的反驳和修正,则从另一种视角讲述案件的另一张面目,案件真实而完整的面目即所谓“真相”,只有通过控辩双方对抗式争辩的交互作用,才能最终还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倘若以为只有国家司法力量才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唯一主体,律师们却是被告人的附庸,那么,控辩双方的对抗,无非是“正义”与“邪恶”的最后较量,尤如一场“官兵捉强盗”的游戏,结局早已设定:律师们不战自败,而被告们则被押上刑台——因为正义战胜邪恶乃是逃不脱的历史铁律。即使关错了杀错了,要洗清冤屈,也得仰赖于法官大人的明断。这种“正义”,其实是封建司法专横下“包青天”们的“正大光明”,与现代诉讼制度保证下的正义并无干系。
    西方人眼中的正义女神是极具象的:一手持利剑,一手高悬天平——天平在女神手中不偏不倚,那形状颇似一个等边三角形,传达着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或许是一种巧合,也或许是有意借用和生发,现代诉讼制度下的刑事诉讼对抗模式,常被学者们比喻为一个由控诉方、辩护方和居间裁判者(审判者)构筑的等边三角形:控、辩双方的两个点相互对峙,由法律规则公平性的底边连接着;控方与裁判者、辩方与裁判者则各自形成了两侧的“腰”,从而支撑着作为裁判的“顶点”。 只有当底边和两腰这三条线均衡对称,从“顶点”引下之直线平均地分割三角,方意味着裁判者之不偏不倚,而其裁判结果也才能达到“公平”、“公正”,或曰符合“司法正义”。这个简洁的几何图形的确表现出诉讼中控、辩、裁(审)三方的关系,也凸显了实现司法正义的基本要素,其中之一便是:任何公平、公正的裁判,都不能排除辩方的作用,反之,顶点的公平和公正则无从谈起。刑事辩护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肉”和“骨”,其道理盖源于此。无论律师个人是否“真正需要正义”,只要他站到了辩护席上,刑事辩护制度就已经将其设定为实现司法正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力量,并且不会以律师个人的立场或屁股为转移。当然,对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个人的立场或屁股,这个道理同样适用。
    尽管可以认为,控、辩、裁(审)在诉讼中都是站在同一面司法正义的旗帜下——至少在诉讼制度的设定中是如此,不过在事实上,它们各自行动所追求的具体目标,通常却大相径庭,甚至相互排斥,冰炭难容,这在控诉者和辩护者之间尤为突出。比如,在西耶格尔案件的诉讼中,政府公诉人拼命要把西耶格尔这一伙恐怖分子塞进大牢,即使采用宪法所不容许的手段,也在所不惜;而德肖微茨却绞尽脑汁要让他的委托人开释,哪怕无辜的被害人将死不瞑目,也毫无顾忌。这一矛盾的现象,很像是对司法正义的黑色幽默。
    “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这是古代西方哲人柏拉图和亚理斯多德对于“正义”的一个基本阐释。它如此简洁,又如此深刻,使你不得不叹服数千年前智者们的轻轻一跃,就已将人类理性的标杆升到了几乎难以超越的高度,以致后来的学者们在解释何为“正义”时,无不以此为蓝本,只是在表述上略有不同。我们将这个阐释移用到现代的刑事诉讼中,同样可以这样说,司法正义也就是通过法律的适用给予控、辩双方(包括原被告两造当事人)各自应得的东西。在西耶格尔案件的诉讼中,尽管政府公诉人和德肖微茨各自的企求是如此相反和冲突,但谁能否认它们的确都包含着正义的内涵:将恐怖分子治罪,无疑是被害人和政府“应得到的东西”;让被告人获得自由,以保障公民人权不受政府的无端侵犯,难道就不是被告人“应得到的东西”吗?!
    “公固有理,婆亦有理”,正义即是如此,它的实体体现并非如想象的那样,仅仅是单一的和平面的,以一个人或一方所应得的东西就足以包容;它是多元的和立体的,必须周延“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控辩双方的对抗,正是在同一面正义旗帜下对于各自不同的正义目标的追求。
    在克雷洛夫写过的俄罗斯寓言中,有一则颇为有趣,大意是一辆马车陷进泥里,热心肠的动物们看到了,一块儿帮着赶车人拉车,大家都很卖力,可就是没往一处使劲儿:天鹅拉着车朝天上飞,鱼儿拖着车拼命向水中游,马儿在赶车人的吆喝声中大汗淋漓向前拉,有的则在车尾使劲向后拽,也有的在车的两侧瞎使劲……结果呢?“大车待在原地一动也不动”。后来有一位好事的科普作家,也是俄罗斯人,写了一本《趣味物理学》,非要跟克雷洛夫较真,他从力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寓言中动物们虽然朝不同方向使劲,但却可以形成一种合力,使大车向某个方向运动,而并非“待在原地一动不动”。倘若仅仅从纯科学的角度来考虑,这位科普作家的结论大约更符合物理的法则——这当然并不意味着抵销了克雷洛夫寓言的劝喻或讽刺意义。实际上,一辆大车被不同的力作用的情形同样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为了各自想得到的东西,固然分别朝着不同的具体目标努力,但对抗和矛盾却反而形成一种合力,并且在最后,裁判者的作用力也加诸其中,诉讼之车因此而向前拉动——往往促成一个基本符合司法正义要求的结果。在德肖微茨看来,即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着令人难以容忍的缺陷,或者“刑事诉讼对立双方所有当事人……没有人对抽象的正义感兴趣”,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达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种大致上公允的正义”。他肯定地认为,“能作出大致公平合理不偏不倚的判决”,端赖于诉讼制度中“对立双方进行论争的法定程序”。在德肖微茨所说的“法定程序”中,作为控诉方的对抗者,律师辩护的作用力当然是绝不可少的。
    与律师辩护相比,国家司法力量作为控诉方的作用力当然更为强大,这不仅在于有着国家机器的支撑,也还在于国家诉讼制度在对控辩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其倾斜(比如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真正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是在侦查机关将公诉案件移送起诉之后,而不是当侦查开始之时),还由于人们在通常观念中,更多地将国家司法力量认同为司法正义的唯一实现者,对其越轨之举常常宽容和忽略,而对律师辩护中的失误则多了苛求和放大,尤其当这被告人的确是一个十足的犯罪人时。问题在于,这些原因以及由这些原因所构筑的强大,却使国家司法力量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和危险。从西耶格尔案件的侦查、审判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多事实:或非法窃听,或非法搜查,或以威胁手法逼迫被告人充当“坐探”,或随意推翻对被告人的承诺;而在别的情形下,我们还更多地看到了滥施暴力和刑讯逼供……。
    其实,即使国家司法力量被滥用,也完全有可能结出正义之果。正如德肖微茨说的那样,“尽管人人都可以援引宪法声明自己是无辜的,但绝大部分刑事被告事实上犯有他们被指控的罪行”,这些人中当然也包括被政府公诉人指控而德肖微茨竭力为之辩护的西耶格尔。由此可以成立的逻辑是:不论警察或检察官有过什么违法行径,但指控西耶格尔,不能不说是一种正义的诉求。可以假设这样一种结局:西耶格尔及其同伙们被判有罪,锒铛入狱,而被害人则可暝目于九泉——谁会说这不是一种正义的结果呢?!
    然而,这种正义是残缺的。当这柄司法之剑朝西耶格尔砍去时,它的另一面刃同时斫伤了宪法给予西耶格尔的权利,也破碎了法律的秩序。而更为糟糕的是,这一切是在“司法正义”的名义下,以国家司法权力之手操作的,这种残缺就尤其令人心痛,也就尤其危险。
    那么,德肖微茨在辩护中摘下的果子呢?
    很遗憾,德肖微茨所获得的正义依然不完美。最后的裁决虽然捍卫了一种正义,但也失去了另一种正义:被害人所渴望的“东西”并没有得到!“最好的辩护”就是这样向人们展示了一个令人困惑的诉讼现象:在某种背景下,当控辩双方十分合理的正义诉求如此矛盾又如此相互排斥时,裁判者的最终选择总是难堪的:在迎来的正义女神身上都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很应验了《红楼梦》的一句词:叹人间,美中不足今方信;也仿佛是一个悖论:只有放弃一种正义,才能得到另一种正义。
    问题在于,最终必须选择一种体现更高价值之正义的结果。
    假设裁判者判定西耶格尔有罪,这正义的另一面便潜藏着一个巨大的危险:承认国家司法力量违反宪法原则的合法性。就如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罗伯特·杰克逊所说的,“如果一个政府官员违反宪法,那是一个事件;可是如果法院随后认可这一行动,那个已经过去的事件就变成宪法原则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东西有它自己的生殖力,其生产出来的东西却会损毁宪法原则本身”。在德肖微茨看来,在极为棘手的犯罪面前,政府官员采取违反宪法的手段,多少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也是“较容易理解和宽容”的,然而,最不能容忍的,是法官使这种行为合法化。因此,德肖微茨辩护的胜诉,从表象上看,仅仅是“解救”了一个西耶格尔,但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应当看作是对宪法原则的一种解救,同时也是宪法原则的胜利。这一价值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他所迎来的正义女神,尽管残缺,但与另一种残缺——为了惩罚犯罪而牺牲宪法原则——相比,毋宁更接近于断臂的维纳斯,至少还具有一种残缺的美,而不是一尊肢离破碎失去基本审美价值的雕塑。所以我们看到,德肖微茨虽然惶恐不安,但却“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这或许是我们理解“最好的辩护”的一个最重要的视角。
    平心而论,德肖微茨的胜诉让另一种正义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也是人们所不愿意看见的。然而,这个代价的原因是国家司法力量生成的,并且先于辩护早就存在了,德肖微茨的辩护只是使这个原因合乎逻辑地引出了这个结果,如果把正义的残缺迁怒于律师们,板子就打错了屁股。
    从另一方面说,正因为这种正义代价的惨痛,或许才能教会警察、检察官乃至法官们学到点什么,懂得点什么。倘若如此,这也可看作是“最好的辩护”的最好注解之一。
    “律师必须是法律和政府的教员”,哈佛法学院院长罗伯特·G.西蒙斯在新生入学典礼上如是说。
  
本文引文除注明外,全部引自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最好的辩护》(德肖微茨著)一书。
来源:中法网学校http://www.edu1488.com/article/2011-1/12095102.shtml
  
注释:
  1. 在严格意义上,警察和检察官因其并无司法裁判权,理应不属司法力量;但我国刑法已将具有侦查、检察、监管职权者与审判者并列,统称为“司法工作人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故将其视为国家司法力量的一支,亦无不可。
 
 
 
               最好的辩护
  智慧和才华对多数律师来说是不可企及的。对他们来说,可以让自己更勤奋些,但很难做到更聪敏。于是,努力去培养良好律师的品质,则是他们惟一能做的。
                                                 吴成云
  
   记得丹宁勋爵曾说过,一位好律师一定要学会讲故事,这样才能吸引法官的注意力。初看此语并未有多大的感触。
  艾伦·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中,对丹宁勋爵的话做了最好的诠释。作者用优美的语言、犀利的文字将那些原本枯燥、无味、漫长的诉讼过程讲述的生动有趣。
  书中,艾伦·德肖微茨充分挖掘了这些案件的内在价值及深刻含义,并引导人们去思考。他向人民道述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的处境:他们走着一条艰难、孤寂而又险象环生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他们尽一切努力,使得诉讼沿着自己期望的方向前进;虽然不断出现的阻拌使得他们心力憔悴,但是对正当权利的追求支持着他们的信念。
  就如同犹太历史学家西蒙·杜布诺尔所说:“沉默是最大的犯罪。”律师应为正当权利代言,且要言之有理,而这些故事正充分展现了艾伦·德肖微茨的智慧和才华。但是,这对多数律师来说是不可企及的。对他们来说,可以让自己更勤奋些,但很难做到更聪敏。
  于是,努力去培养良好律师的品质,则是他们惟一能做的。
                品质之一:为正当权利辩护
  作为刑事被告的辩护律师,艾伦·德肖微茨经常被人诘问,怎么能在明知委托人犯有为人不齿的罪恶时还去为他辩护呢?
  每个人都清楚在大部分专业刑辩律师代理的都不是无辜的被告。律师尽力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并且一旦接受这个案子就全力以赴,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从困境中解放出来。一位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在1820年曾说:“辩护是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受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
  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做会给别人带来的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的苛责以及它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忌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的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
  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思维逻辑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
  辩护律师的任务是对政府的行为监督和挑战,使握有权力的强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认真地考虑民众应有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我们所必须的。
  每一个生命体内在的构成元素都是相同的,因此给予刑事被告应有的尊重和权利就是对人的生命和价值的最基本的尊重。律师不应该为给有罪的被告辩护而感到难堪,在法庭作出判决前,你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虽然不一定是无辜的。
  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一样重要,依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及的“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客观上存在一种标准衡量程序导出的结果正义与否,但是并不存在这样一种程序,他必然可以推导出正义的结果。
  可是如果这个“不完全的程序”都被破坏了,那么原本脆弱的结果就更无保证。为委托人维护权益不论该权益是实体的还是程序的,只要是合法权益,就应该不顾一切争取而不计后果如何。
                    品质之二:运用庭外协议
  在“枪击尸体案件”中,被告人马尔承认犯有“二级过失杀人罪”,有关各方终于达成协议,法官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在庭外协议中,被告放弃宪法赋予他的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换取较轻微的刑期。”司法在审判时要求的是在辩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裁决,同时依照“罪疑从无”的原则处理那些查证不清的情况,就人们的宪法权利进行一系列讨价还价是毫无道理的,没有一个法庭会容忍检察官向被告提出用钱来交换他的权利。
  可在美国司法中却接受了这种制度,并且成为当代美国解决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方式,大约四分之三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某种程度的庭外协议解决。
  在诉讼中,辩护律师并不是总能确定赢取诉讼,而这对他们至关重要,在这种不确定性结果面前,他们不能得到他们想要的全部,并且他们都担心一无所有,即“allornothing”。
  这种庭外协议则提供了利益与风险分担的机制。每一边都放弃一些自己原本想要的利益,以换取双方最急切想要的东西———明确可靠的保证。由于律师深知案情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往往能根据已有的证据对诉讼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大概的批判,这使得他们在交易中有个基本的底线。基于此底线的考虑,在和检查官进行“讨价还价”,尽量为委托人争取权益。
                品质之三:注意诉讼细节
  “细节决定成败”指的是事情的成败往往是一些细节性的因素起主导的作用。在整个纷繁复杂而又问题迭出的诉讼中,细节性的问题也同样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决定被告人的罪与否。
  在一个看似难缠的案件中,关键的争议也就那么一两个点,它们主导了整场诉讼。在马尔谋杀案件中,最关键的争议是“开枪时受害者是否还活着”。双方都努力证明在受害者受另一凶手枪击之后的5分钟之内是否依然还活着的问题,因为此点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与否。另一个有关在两州之间输送黄色影片的案件中,双方寻找大量的证据用以说明运送影片的汽车是否绕道过其他州。如果没有则不存在州际运输,也就不存在联邦司法管辖权,不存在联邦刑事犯罪。在这里决定有罪与否是该汽车是否曾驶到另一州,哪怕只是压过一个车轮那么点距离。
  “法律就是由一系列技术细节构成的,胜诉或败诉就在于谁能把这些技术细节最大程度地朝有利于他的委托人的方面转化。”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撇开法律和道德的问题,而就某个细节性论点进行讨论。构成司法审判的不仅需要论理和原则,更重要的是各种合理程序性、明确性的适用规范,它们成了定罪量刑的具体依据,因此诉讼中也就成了争论事实是否与这些决定相吻合。然而对于已经过去的事实,任何一方也没有确定的把握将其完全再现,尤其在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上要说明其真实情况符合法律的规定更是难上加难。
  于是,抓住这些问题,进行扩大化的讨论,使人们对其产生怀疑,成了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
  作为“自由的最后堡垒”刑事辩护律师,他们的任务是通过自己的行为保护那些孤立无援的民众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挑战,从律师职业整体的作用来说,这么评价不算过分,但是如果就单个律师从业人员来说,则并不一定如此。律师职业本身所具有的崇高价值与个人从事该职业的追求与目的并不一定吻合。
  也许会有不少人出于物质或其他的目的从事该职业,但是即便如此律师职业所要求的良好品质还是不可或缺的,除去以上着重提及的几点外,良好的道德修养、勤奋的工作态度、业务的谙熟等也是筑就经典的元素。
来源:法治周末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5/20/content_2148509.htm?node=2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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