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39-138-37195

热门资讯

相关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 资讯内容

购车试驾的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12-10-16 10:59:39

  

来源: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乐文 


如今生活中,不论是否需要买车换车,谁都有可能去车行看看靓车。而去至4S店或专营店,“欢迎试乘试驾”的邀请广告一般都会十分显眼,现场工作人员也会如此热情相邀。您若有驾驶证,看到想购或喜欢的靓车,估计难免试驾一次,一次不过瘾的,下次还去,或换家店再试。随着试驾活动次数不断增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加,试驾发生事故的赔偿纠纷就难免发生。笔者此前代理过此类案件,结案思考之余,试对试驾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予以分析提示,以期对读者有稍许帮助。
为便于表述,以下所述的“购车方”包括已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购车人、拟购车人、参观体验者等在内的非销售方的人员,而所称的“销售方”是指提供试驾车辆的个人或单位。购车方一般作为驾驶员直接进行试乘试驾,但也有因考虑到驾驶技术不熟,或想从乘客角度体验判断车辆的驾驶性能等原因,购车方常请“懂车”的亲朋好友代为试驾选车,或由销售方提供司机试驾,而其本人只乘坐副驾或后座参入试驾。在试驾中发生的事故情形不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不同,各方将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尽同,以下予以分类明晰。

一 试驾司机由销售方提供时的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基于购车方的要求,或者当购车方未携带驾驶证件等情况,销售方会安排驾驶员进行试驾活动,而购车方仅作为乘客参与试驾活动。在此种情形下,购车方对事故的发生一般不存在负事故责任的可能,故其一般只可能成为索赔主体而非责任主体。在纠纷处理中,销售方往往要求购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常主张“没有本次试驾,则不会发生本次事故,而本次试驾是购车方要求的,故购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方主张的这一理由,显然不合法律逻辑,其回避了法律因果关系原则,故应当得到支持。
(一)事故情形之一  事故未造成购车方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此情形下,不论试驾车辆是否受损,也不论第三人以及本车驾驶员是否存在损害,一般不存在购车方须承担法律责任或要求销售方赔偿损失的问题,本车及本车人员相关损失均是由销售方承担。
但例外情形也存在,如在试驾中购车方猛拉手铩等造成车辆失控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于购车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过错责任,购车方须依法承担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二)事故情形之二  事故造成购车方人身或财产损失
此情形下,当购车方不存在过错即不负事故责任时,其损害索赔可通过两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一是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由销售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不论购车方与销售方是否有签订《购车协议》或《试驾协议》,由于试驾行为已构成试驾活动的事实合同关系,销售方提供司机的试驾活动中,销售方有提供保障购车方在试驾中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当发生事故造成购车方损失的,销售方存在未充分履行该安全方面的义务,故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二  购车方请亲朋作为试驾司机的法律问题
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第四十九条对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进行了责任划分,即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试乘试驾活动中,当驾驶员是购车方本人或其委托的亲戚朋友,则会涉及到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问题。
(一)事故情形之一   造成本车以外的第三人财产或人身受损
当事故责任在于试驾车辆方的,受害的第三人按上述法律之规定,可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也存在试驾车辆尚未购买保险的,此时因销售方作为车主应履行此法定义务,故应由其对第三人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责任。
1、对于不足部分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即侵权法所规定的“机动车使用人”是指购车方本人而是指其委托的驾驶员。
笔者认为,综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法主要是解决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问题,故该法条所述的“机动车使用人”应是指实际驾驶掌控机动车的驾驶员这一特定的行为人。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可能主张购车者本人才是“使用人”,其仅是购车方委托的驾驶员,故上述不足部分的赔偿应由购车者作为“使用人”承担。笔者对此认为,作为受害的第三人,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向驾驶员索赔,而驾驶员赔偿后,可依法向购车方本人追偿。当然,为减少纷争,宜由最高院对“机动车使用人”予以明确司法解释。
2、因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事故发生与试乘试驾车辆的质量问题有关的,则销售方可能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索赔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费递增而产生经济损失的,销售方可根据上述《试驾协议》等法律文件向购车方追偿。
若购车方与销售方签订有《试驾协议》,或销售方事前要求购车方签阅了《试驾法律风险告知书》等,则根据销售方提供的《试驾协议》或《试驾法律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当购车方在驾驶中违章违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均约定由购车方承担全部责任。若未存在《试驾协议》或《试驾法律风险知书》,则很可能导致销售方的经济损失难向购车方追偿。
(二)事故情形之二   事故造成本车受损即财产损失
对于试驾车辆因事故受损的,销售方可向购车方索赔,但前提是双方已在《试驾协议》或《试驾法律风险告知书》中约定了购车方的事故赔偿责任。
虽然销售方同意提供试驾车辆,但由于车辆属于高危工具,驾驶者不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件,而且在驾驶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正确及时处理路面状况,如果驾驶者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则依法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鉴此,《试驾协议》或《试驾法律风险告知书》中约定购车方的事故赔偿责任合法合理,应当作为有效的合同依据。
但另一方面,如果在试驾开始前,销售方未要求购车方签订《试驾协议》或《试驾法律风险告知书》,事故发生后导致试驾车辆受损的,虽然试驾方负事故责任,但基于销售方自愿提供车辆供试驾,且不自行安排驾驶员,从购车方辩驳的角度而言,销售方的行为属于明知车辆交他人无偿使用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提供,且不与购车方签订《试驾协议》或《试驾法律风险告知书》以约定车辆受损时的赔偿责任问题,其该自身行为存在过错,故无充分理由能诉求购车方对受损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三)事故情形之三   事故造成本车试驾人员人身损害
购车方为了解拟购车辆的性能,特约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一起试驾,发生事故时若本车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有关试驾中驾驶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定问题,笔者认为,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实中,虽然所请驾驶员一般无须支付工资之类,但法律意义上属于提供无偿劳务的情形,故可适应上述法条之规定。
由此可知,由于驾驶员是购车方所请的亲戚朋友,其人身受损索赔除从事故责任角度索赔,即如果事故中存在第三人同样也负事故责任的,则应按事故责任大小区分各自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可按劳务雇佣关系以及公平原则向购车方索赔。
但如前法条所述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众所周知,驾驶机动车是一高危险行为,驾驶员既然自愿无偿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临时担任试驾司机,则其本人应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的安全负责,否则其完全可以拒绝担任试驾司机的要求,当事故是驾驶员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则依法应由自身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责任,而无权要求邀请自己代为试驾的购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购车方可能考虑到发生事故的前因后果,从道义的角度自愿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则不在此论之中。

三  如何防范车辆试驾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试驾时,在路面行驶或停车过程中均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故为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应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除此之外,作为试驾活动的双方,在试驾活动开始前应尽可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笔者对此有以下具体建议,以供参考。
(一)销售方在试驾活动中应注意的方面
1、准备试驾车辆方面的工作。
(1)用于试驾的车辆应尽可能在车管部门进行机动车上牌登记。否则,在产生事故赔偿争议时,购车方可能因此主张试驾车辆未上牌登记,引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要求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对此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违反应当挂牌上路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时,是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试驾车辆未上牌登记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换言之,事故造成车辆碰撞等损害的发生并不是由于试驾车辆未挂牌而导致的,机动车未挂牌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相反,驾驶员的不当驾驶行为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购车方的主张属于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购车方不能因此要求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在代理此类案例中,笔者的上述观点已获得相关人民法院的审判裁决支持。
(2)用于试驾的车辆应注意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并尽可能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如前所述,对于第三人的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销售方提供的试驾车辆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则因其违反法定义务,故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销售方虽无法定义务购买,但无论从减少销售方自用该车时风险,而是为顾客或潜在顾客的利益考虑,均有必要对专用的试驾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而有关商业保险费在发生事故后的补偿问题可在《试驾协议》等中予以约定。
(3)用于试驾的车辆应经常性检验其安全性能。
虽然用于试驾的车辆一般情况下都是新车,但作为高危运输工具,有必要在出车前对车辆的重要安全系统予以检查,如轮胎气压与制动系统等等,从而避免出现因车辆安全性能问题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否则,作为提供试驾车辆的一方对此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于转让二手车时,这一准备工作尤其重要,作为销售方应予以充分重视。
(4)根据购车方的要求,安排具备驾驶资格并有驾驶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驾驶员,参与试驾活动。
2、准备试驾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工作。
(1)严格审查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并做好登记与复印件备案工作。对于拟驾驶试驾车辆的购车方人员,销售方首先应要求其提供驾驶证原件以查看,并应将其予以复印保存,为减少争议,在复印件上应要求驾驶员予以签名确认。
(2)应告知购车方试乘试驾的风险,并要求双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基于上述有关试乘试驾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销售方有必要与试驾人员签署《试驾协议》或《试驾法律风险告知书》,由双方对试驾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承担予以约定。
根据习惯与客观条件,《试驾协议》或《试驾法律风险告知书》一般由销售方提供格式条款,在购车方无异议并签名后生效。有关此类法律文件的效力问题,应适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销售方不能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转由试驾人员或购车方承担,否则此条款依法无效,本文对此不予具体论述。
3、陪同试驾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应确保是由提供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车辆,否则此前复印驾驶证件与登记驾驶员资料的工作将失去意义,最终可能导致销售方承担过错责任。
(2)应及时提醒驾驶员注意驾驶安全,如注意车速快慢与遵守红绿灯规则,等等,从而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在试驾过程中,不宜过多向购车方介绍车辆情况,否则可能导致驾驶员注意力因此不集中,最终导致发生事故悲剧。
(4)在试驾过程中,如发现驾驶员缺乏基本驾驶经验,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情况的,销售方的陪同人员应及时要求驾驶员停止试驾行为,更换驾驶员后将车辆安全驶回。
现实生活中,许多刚取得驾驶资格的购车人,常想亲自试驾几次,但因缺乏城市道路实践经验,往往难及时有效处理驾驶过程中所遇状况,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在试驾中视情况及时更换驾驶员有其必要性。
 (二) 购车方在试驾活动中应注意的方面
1、如果自身驾驶经验不足,尽可能不亲自驾驶试驾车辆,而应请有较多驾驶经验的亲朋好友作为驾驶员,或要求销售方提供驾驶员。
2、在签署《试驾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注意充分理解其内容,如认为不适当的条款表述,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销售方更改或予以拒签。
《试驾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常约定,对试驾人员对未遵守有关行车驾驶方面的法规,未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作为事故责任方的试驾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这一约定内容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因为该内容并未免除销售方的法定责任,也未加重购车方的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该些内容中并未约定属于销售方的法定责任由购车方承担,也未约定销售方不承担作为车辆管理人与所有人的责任,故此类的《试驾协议》等法律文件在签署后一般均存在法律效力,试驾活动双方均应予以重视。
3、购车方如未签署《试乘试驾协议》等法律文件,其借此主张由销售方承担事故责任难予支持。
笔者认为,只要购车方驾驶员向销售方提供了有效的驾驶证件,对于不属于机动车质量问题等与机动车所有人相关的原因,而是因其驾驶不当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依法也应当是由购车方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购车方在试驾中应注意安全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之规定,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分享到:

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