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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票期、权金、债券在离婚时如何分?

时间:2012-10-18 11:13:57

  

来源: 长沙律师网  

 一、股票的分割

  1.股票以及与股票分割有关的概念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主要的长期信用工具。股票投资是一种没有期限的长期投资。股票一经买入,只要股票发行公司存在,任何股票持有者都不能退股,不能向股票发行公司要求抽回本金,同样,股票持有者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也不能改变。但股票持有人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将股票卖出,将股票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收回自己的投资。事实上,不少家庭现在已经将投资股票作为家庭理财的方式之一,家庭持有股票已经成为平常的事情。

    但是,在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时,股票的分割就容易产生一系列麻烦。为了能够详尽地说明股票分割的问题,我们首先来解释与股票有关的几个概念。

  (1)股份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金额单位。每一股份上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每一股份上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也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2)股权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的一种权利。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知情权等。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得股权,并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的财产利益。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股权在实践中具有可供执行性,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才能够分割。

    (3)股票的价格

    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它可以当做商品出卖,因此产生了一定的价格。股票价格又叫股票行市,它不等于股票票面的金额。股票的票面额代表投资入股的货币资本数额,它是固定不变的;而股票价格则是变动的,它经常是大于或小于股票的票面金额。股票的买卖实际上是买卖获得股息的权利,因此股票价格不是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一种资本化的收入。

 

    (4)股票市价

    股票市价,是指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达成的成交价,通常所指的股票价格就是指市价。股票的市价直接反映着股票市场的行情,是股民购买股票的依据。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股票的市价处于经常性的变化之中。股票市价的不断变化导致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于股票的分割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5)资金余额

    资金余额是股东账户内尚未购买股票的资金数目。该笔资金由于尚未购买股票,是相对确定的数额,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可以一般存款对待分割即可。比如,男方婚后在股市共有十二支股票,资金账户内尚有2万元存款,该2万元存款即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

    2-常见股票转移、隐匿的形式

    (1)隐匿炒股信息。有的夫妻一方为了避免在离婚时与配偶分割财产,故意将其在股票市场开立帐户的情况不透露给另一方。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面临离婚诉讼时,往往会出现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的股票抛售后转移股款的行为。对此,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方的擅自转让行为应受追究,其转移的钱款仍应予以分割。

    由于必须借助银行开立账户进入股票市场,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同之处,在此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相对于银行存款查询相对容易'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均可查询,

因此,完全隐匿的可能性不大。

    3.如何查询股票及资金账户信息

    由于股票账户大多为夫妻一方在证券公司开立,且股票价格处于随时变化之中,另一方在离婚发生时很难获知配偶股票账户及其资金情况。但目前,大-数证券公司均提供股东账户信息查询。

    如果配偶一方知晓另一方在哪一家证券公司开立股票帐户,可以直接提请受诉法院到该家证券公司查询,查询时仅需要拟查询账户户名的身份证号码即可。

    如果仅知道配偶一方在股票市场开立帐户,却不知是在哪一家证券公司开立,则当事人必须要提请受诉法院到上海证券交易登记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登记公司分别查询配偶一方股票账户在哪一家证券公司开立,然后再到该家证劵公司查询账户的情况。

  

—般来讲,证券公司不可能提供虚假证据,其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准确的。但是,我们在实践中遇到有证券公司做假的情况。2003年我们代理的一起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某证券公司作假证,向我方委托人提供了经过篡改的对账单,后与证券结算公司的股票交易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委托人向中国证监委及该证券公司总部举报,才得以纠正。因此,如果案情重大,涉案金额较高,最好将股票交易对账单与账户资金对账进行认真核实,特别是对于大户炒家,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4.股票的分割

    由于股票的价格随时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离婚时对于股票的分割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1)一方在婚前开立的股票账户,且在婚后没有入资。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笔资产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无论股票市值是否增加,都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一方在婚前开立股东账户,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人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这个账户中既有一方婚前财产,又有双方共同所有财产。如果能够明确一方婚前资产购买的股票,婚后没有进行买卖,那么该支股票无论涨跌,均作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资产已经发生混合,无法确定哪一部分资金购买的是哪支股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直接将其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割。有的法院将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股价下跌,法院也一般认为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由双方共担风险。

    (3)股票账户是在夫妻双方婚后开立,以夫妻共同财产入资。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股票分割过程中,由于股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在实践中的分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确定分割时间点,固定股票市值后在夫妻双方之间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时间点,固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市值,从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若协商不成,可由受诉法院确定一个时间点,法院通行的做法是选择案件受理的时间、开庭的时间或者判决的时间作为分割的时间点。

    确定特定分割时间点后,由于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后才可实现其价值和分割,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同时将相应的对价款支付给另一方。

    (2)实践中也可以采用竞买的方式进行股票的分割。双方如未能达成折算股票市值的特定时间点,也可由双方对现有股票进行竞买,价高者得,并由买方支付分割股票的对价;

    (3)直接分割。对于双方均不同意采取确定股票折算的时间点进行分割,双方也无意竞买的,法院一般按照现有股票数量直接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采用这种方式分割之后,股票账户从原先的一个转化为两个,没有股票账户的当事人应当到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到证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

    股票账户中既有婚前个人投资又有婚后共同投资,离婚时怎么分割?

    吴某(男)与张某(女)2004年结婚。结婚前,吴某即已开立了股票账户,并入资8万元。在与张某结婚时,股票价值约10万元。与张某结婚后,吴某继续炒股。张某见吴某炒股能赚钱,就将自己的工资也投入到了吴某开立的账户,累计3万元左右。再后来,双方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2万元,在投资时商定,每年付给各方父母10 010的固定利息。2008年,张某提出离婚,在法院审理中,张某主张,吴某名下的股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吴某认为,股票的现值主要是婚前个人财产在股票市场的

增值,应当作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吴某及其父母的投资,张某愿意返还,并支付一定红利。

 

律师点评

    由于吴某在炒股过程中,股票交易非常频繁,资金已经混合。无法分辨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法院调取了吴某名下的股东账户明细,发现吴某确实在婚前投资股市并且在结婚时股票价值已达10万元,婚后的入

资共计7万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首先确定了股票分割的时间点,在该时间点下,吴某名下的股票市值为22万元。首先,应当返还双方父母的投资,同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共计44000元。剩余的股票价值为176000元,其中10万元属于吴某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76000元中,一部分是吴某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一部分是张某

婚后工资,还有一部分是用该工资投资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平分,各方各分得38000元。

    一、股票期权的分割

    1.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定义,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可见,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这个价格称为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

这个过程就称为行权。在股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行权价与激励对象在行权时股票市场价之间的差距就是激励对象的收益。

    股票期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我国公司也引入了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与广大股东的收益统一起来,促使管理层将股东的利益作为决策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公司经理的收入=薪酬+期权收益。然而,从

婚姻家庭的角度来说,公司经理人作为家庭的一份子,发生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薪酬还是期权收益均应作为个人收入归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股票期权的分割

    股票期权是一项权利,且可能会因行权时行权价格(即预先确定的价格)低于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而产生一定的财产收益,因此该权利一般也是财产性权利。期权的这种财产性,是通过其后的行权行为(即以行权价格购得股票)得以实现的。即,若认为期权具有财产性性质的话,则行权是期权这种权利的固有和应有的内容,行权是期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期权之所以存在财产利益就是因为它可以行权。同时,期权的获得也是需要支付对价的,获授人支付了对价所获取的期权当然包括了将来可以通过行权行为获取相应物质利益,而不仅是“纸上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期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行权是实现期权财产性的必然过程,是期权的固有内容。同时,从前述的定义及期权的行权过程可以看出,附条件性的权利在将来行使是这种权利的固有特点,其所

附条件及行权共同构成期权的完整内容。

    同时,根据股票期权的性质及其实施方案来看,股票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否则也就违背了其将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如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股票期权不得转让,但是期权拥有人可以在遗嘱里

注明某人对其股票期权有继承权,当期权拥有人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出现时,其指定的家属或朋友就有权代替他本人行权。行权之后,受益人就拥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为公司现实的股东。这时候,受益人可以选择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也可以选择将股票出售以获利。但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第六款有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由此可见,除非受益人在行权之后离开公司,否则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获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有条件的转让。

    可见,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的权利,将来可能行权也可能不行权,也就是说这种收益是不确定的,比如说拥有期权一方辞职。如果股票期权的取得是在婚后,这种权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此权利进行分割,或权利归属一方,给予

另一方折价补偿。但是,离婚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上遇到了操作上的困难,一般上市公司不允许非本公司员工分割这个权利,即使判决书上确认了配偶的股票期权份额,也造成实际上的无法行权,所以只能就已行权的收益进行分割。目前,我们还没有掌握

法院对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给予分割的案例。当事人可以先行就目前已经明确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待股票期权行权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三、债券的分割

  1-债券以及与债券分割的有关概念

  债券是发行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通俗地讲,债券就是发行人给投资人开出的“借据”。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因此债券通常被称为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基本要素有四个:票面价值、债券价格、偿还期限、票面利率。为了便于阐明离婚案件中对债券的分割,我们首先要对涉及的几个概念进行简要介绍:

    (1)票面价值。债券的票面价值简称面值,是指债券发行时设定的票面金额。

    (2)债券价格。债券的价格包括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可能不等于债券面值。当债券发行价格高于面值时,称为溢价发行;当债券发行价格低于面值时,称为折价发行;当债券发行价格等于面值时,称为平价发行。债券的交易价格即债

券买卖时的成交价格。在行情表上我们还会看到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最高价是一天交易中最高的成交价格,最低价是一天交易中最低的成交价格,开盘价是当天开市第一笔交易价格,闭市前的最后一笔交易价格则为收盘价。

    (3)偿还期限。债券的偿还期限是一个时间段,起点是债券的发行日期,终点是债券票面上标明的偿还日期。偿还日期也称为到期日。在到期日,债券的发行人偿还所有本息,债券代表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4)票面利率。票面利率是指每年支付的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例。投资者获得的利息就等于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

    (1)政府债券。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政府债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税待遇,其中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也称公债或国库券,其发行债券的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投资于大型建设项目。由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如市、县、镇等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

券,其发行目的主要是为地方建设筹集资金,因此都是期限较长的债券。在政府债券中还有一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它主要是为一些市政项目及公共设施的建设筹集资金,由一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债券的发行均由

政府担保,但不享受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免税待遇。    (2)金融债券。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之为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发行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筹集长期资金,其利率也一般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且持券者需要资金时可以随时转让。

    (3)公司债券。由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发行目的是为了筹集长期建设资金,一般都有特定用途。按有关规定,企业要发行债券必须先参加信用评级,级别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发行。因为企业的资信水平比不上金融机构和政府,所以购买公司债券的风险相对较大,因而其利率一般也较高。

  2.债券的分割方法

  事实上,债券是家庭成员投资的财产性理财产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

例分割。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①。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制性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

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②

    债券在离婚时的分割一般可以采用如下几种办法:

    1.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就有价证券的分割达成一致的,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

    2.按照该有价证券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分割;

    3.如果对于上述处理方式双方均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数量,按照比例分割。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四、基金的分割

  1.基金及其基金的种类

  基金是众多投资者把资金汇集起来,并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于股票、债券,以获取投资收益的金融工具。由于基金实力雄厚,由专业人士理财,使得基金可以涉足多种证券,进行组合投资。基金种类有多种划分方式。

    按照交易方式划分,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前者允许投资人随时申购赎回,无固定规模,价格以基金净值为准,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左右。封闭式基金的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规定期限内规模固定不变。应该说,开放式基金是市场主流。

    根据基金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型基金是指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型基金将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而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如365天内的存款、国债、回购等,赚取相当于

大额金融交易才能享有的较高收益。

    2.基金的分割方法

    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将基金以货币形式赎回,则双方可以直接分割赎回后的资金。如果双方均不同意在离婚时赎回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可以参照股票分割的方式对夫妻双方共有的基金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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