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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2-11-06 11:05:42

  

 关键字:南京律师网 南京律师 诉讼保全 问题 对策  

      对于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一般均涉及到申请人提供担保问题。实践当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与保全标的价值相当。二是如果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对于担保物是否要先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三是担保的形式问题。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提供担保,但对于担保的形式没有作出规定。担保形式有两种,即信用担保和财产担保,在实践当中,法院一般只允许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而不允许第三人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实践中这一通常做法尤其对于外地申请人来说,设置了一道难越的门槛。

  为了避免当事人在财产保全当中少走弯路,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采取有力措施,同时规范担保的统一尺度,笔者认为:一是在保全当中,不一定要当事人提供与保全数额等值的财产。因为法律出台担保规定,目的是为了避免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一般来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即便是申请人保全不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不可能达到诉讼保全的金额。二是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要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手段。我们认为,不应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都是在情况比较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如果对提供保全的财产先行查封、扣押,容易贻误时机。三是信用担保和财产担保方式,应该都允许,因为法律允许信用担保这种方式,只有这样才能让没有财产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也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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