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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金法槌杯”特别奖优秀指导案例点评

时间:2012-12-14 20:20:27

  

  司法的公信与权威从哪里来?从广大人民群众的评价中来!这就是为什么要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的理由和原因所在。这是符合法理的,我国宪法第一、二条明确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是一个人民民主政权,它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争取人民满意即是能不能、会不会用根本标准来衡量的问题。包括是否符合了宪法法律精神,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目标,也必须采用根本标准来衡量、判别。这样说是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裁判都要全民公决呢?当然不行,人民群众烦不起呀,他要为国家的科学发展、自己的生活生计操心忙碌哩!群众路线的核心精神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所以,群众路线怎么走,最重要的是心里要想着人民群众,身体力行地去体察感受人民群众的价值评判及要求与呼声,那样我们就会少一些纠结、纠缠,多一些豁达、敞亮。作为人民法院第一要务的案件审理,这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基础内容。他们会从各个角度来评价你的,应当相信他们的眼睛是雪亮的,所以,他们也是有权评价的。因而让人民满意也应当成为人民法官在办案中的自觉追求!“金法槌”杯优秀指导案例评选,由公报编辑部初选推荐,由省院审委会委员组成的评委会终审确定了一批贡献价值重大的案例,会议让我对其中部分作个简要点评。各地法院和省院业务庭也都关心省院《公报》的发布标准,可讨论若干次,真的很难拿,我们也怕走入“标准”的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比对与纠缠之中。所以根本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人民是否满意”,包括案例题材的选择、裁判结论的正误、法院说理的路径、法律体系的解读、法律法规的适用,乃至案件事实的查明、全案证据的认定等等,而且标准也寓于这样的案例之中。由于是简要点评,时间有限,不可能条分缕析,更不想繁琐论证,只是就基本方向、基本思路方面的点评,说的主要还是我们研究发布以及向最高法院举荐时的基本想法,供大家判案、选案、编报时参考,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1、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省院刑二庭报送)

  本案是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土地利益,请托人成立有被告人或其关系人挂名入股的“公司”,屯地倒卖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然后由各被告人参与分取权力对价的案件。省院公报和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案例发布时裁判要点归纳四条,其中第一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的,以受贿论处”,属于这个案例的重大贡献。其根本价值在于:一切权力自肥、权力分肥行为均应纳入依法打击、准确打击、有效打击的法治框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刑法受贿罪条款之下,没有可钻的缝隙,只要其获取的是权力对价性财物。用科学发展的观点来看,本案有效地揭开了“公司”面纱,是刑法上的揭开其作为一个犯罪洗钱工具的面纱,不是说商法意义上的。这是重要的破解,破解之后,这类腐败分子害怕了,反腐败斗争深入了,人民群众满意了!苏州的姜人杰开的也是受贿公司,在二等奖里头。将来,虚假出资、虚假管理,象征性出资、象征性管理,乃至真出资、真管理下的公权力者利用权力获取权力对价问题,都会提出来仔细研究考量、加以解决的。因之,这个案例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开了一扇门。当然,它的更大贡献我们认为是解决了一个法律认知的纠结,即长期以来,我们把没有解释条文的明定理解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潘玉梅、陈宁这样的腐败分子获益久矣,人民群众无法认同、无法接受,甚至已不能忍受。法律的精神本意是什么,该怎样理解,本质上是由人民群众是否拥戴决定的,拥戴才有权威。关于“公司”的花头,群众心里一杆秤可准、一盏灯可亮!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法律的主人,当然有权理解法律,我们的理解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跟上他们的理解。这样破解、理解,就是符合与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呼声,就是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既合了法的精神,也有了公信权威;以前不肯判的教条主义纠缠是不正确的,根源就在于把解释同法律本身划了等号甚至位序颠倒,而使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理解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民性的根本属性要求。由是观之,范例的创造皆是司法权力与人民意志拥抱的结晶。这个案例的发布创造了十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群众都在夸,大家听到群众的声音了吗?

  2、林方清诉凯莱实业公司、戴小明解散公司纠纷案(省院民二庭报送)

  本案是一个两股东各占50%股份的公司虽然赢利,而且赢利还不错,但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从而判决支持诉请、解散公司的案例。《公司法》2005年10月修改时增加一条,即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条款。这是一次重大的立法创新,对于公司依法公平地实现其自身治理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意义。用好用准这一条,无论是对公司纠纷的消解亦或是全局经济的发展均是重大的法治利好。然而数年中,不少文章归纳出个“是否营利”问题并试图将其凌驾于立法者表述之上,故各地也都在这个问题上纠结不已,有的地方甚至试图将其变成所谓的实践操作标准,这一重大立法创新几乎面临被窒息的可能。我们研究认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或应包括不能赢利,但是否赢利不能作为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主要甚或唯一标准。公司股东在一起玩不下去了,让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份提请解散另寻生路是一种求得解脱、重新发展的好办法,也是对当家股东、控股股东不依法治理、不公平治理的有效扼止,即你欺负人,人家有权不和你玩了,所以请求解散公司也是请求者的一种权利,解脱与重生的权利。因而作为一个人民法官应该正确地看待并认真地维护这种权利。其前提是正确看待企业的生与死,死也是一种再生,涅槃后的再生。不是都在讲经济运行质量吗,这就是经济在一个微观细胞上裂解后的质量提升。本案判解的重大价值在于把这一闪光的立法创新准确地贯彻到了鲜活的公司实践和司法个案之中!引导依法判处,并通过典型案例导向于社会,公司运行质量会逐步好起来的,人民法院也会从汗牛充栋的鸡毛蒜皮的诸如公章争夺、帐册移交、获利分红、股东决议、章程修改、知情权利、对外担保等等太多内部治理过程中低级杂乱的无厘头纠缠中逐步解脱出来,做些对企业发展、经济发展更有意义更有价值的事情,为国家的科学发展提供更多和更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案判决相比前述即更有意义、更有价值,是属于上位的、高端的价值,属于牵其一发而动全身的治理价值。本案判决中方法论方面的指导价值是,我们研究法律一是要研究准宪法法律的思想体系精神,对申请股东权利的保护本质即是宪法私权保护条款精神在公司法中的贯彻落实;二是要读准适用法律条款的本意,而不能坚持认为自己就是比立法者还高明,从而在“神马”理论诱惑下剑走偏锋地越说越远、越说越乱,把条款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说成“是否赢利”即属“神马”,本案判决则是对“神马”的纠正,回到了法律的本意之中,也回到了人民的怀抱之中。

  3、鲁潍盐业公司诉苏州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案(苏州金阊区法院报送)

  本案是行政许可法生效并取消盐务行政主管机关对原材料工业盐准运许可权后其仍按地方盐业实施办法实施处罚被判败诉的一个行政案例。全国四级法院都对它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但金阊、苏州法院的贡献是基础性的,因为他们发现了该案的疑难、典型和价值意义并抓住了它,对其中法律适用逐级请示解决问题,为全省全国的类案处理树立了一个极其宝贵的典范。本案被告罔顾上位法已然生效的铁定事实,仍基于旧而下位的准运管理权实施处罚,没收了原告300吨工业盐、罚款12万元,请问你是原告你服吗?恐怕没有一个人会服,放在盐务局人员自己身上也不会服!乱执法,执法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顽疾之一,它没上没下,没大没小,恣意横行,乱了秩序,乱了人心,也乱了经济,它是科学发展的大害,依法治国的大害,根本原因就是利益驱动型执法,那个发证权、查处权背后的内涵十分丰富啊!公民、法人都在问,运个工业原材料都要向盐务局称臣纳贡,这经济还怎么搞啊?这问题可大海了去了。社会的追问是有道理的,类似的问题可不少,看法院怎样作出终局的回答。我们的基本想法是理清法律的位阶关系,绝不能任其阻碍商品流通,影响经济发展,增加人民负担;也绝不能允许那些包括本案中过时的被否定的低位条文爬到宪法、法律的头上去胡搅蛮缠、作威作福。有人还拿1.4万吨工业盐流入食品领域问题说事,试图陷该判于不义,好像本判法官不关心人命似的,这是偷换概念式炒作。反对他们无权乱管,不是纵容其他部门对食品卫生问题的有权不管、失职渎职,两码事,都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去依法裁处。当然,建议政府迅速做好过渡衔接,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面临道德指责仍决不动摇依法治国和依法裁判的坚强信念与坚定决心,沧海横流能显英雄本色,人民群众会作出评判的。本案的判决,省院公报发布、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案例发布,是对位阶关系问题的一次准确厘清,也是对借口低位条文未废止或曲解下位对抗上位而乱执法问题的一种响亮回答。这样判了,谁想让它不权威、不公信,都难!

  4、段天国诉人保南京分公司医保外用药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南京江宁法院报送)

  案情已在题目里,不用讲了。判赔。保险公司不能抗辩证明其为不当用药,非必要用药,其即应败诉,因为保险公司不是劳动保障部,别攀附行政部门和劳动法规去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因为劳动保障是一个门槛性的保障,由行政法律法规明定;而保险关系是一个风险化解的市场行为,合同行为,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要控制成本,和医院纠缠去,和病人纠缠啥呢,他只晓得吃医生开的药,疾病困顿之中,他又怎么能去和医生纠缠呢?即使参照劳动保障标准也应当在合同中具体而明确地加以告知说明,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减免责无效条款和不告知不生效条款是立法者授予法院、法官的尚方宝剑,专门用于对付不讲理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不公就要砍下去,否则投保人会含冤九泉、死不瞑目的,对我们的评价也好不起来,我们的权威、公信就没处可找了。注意一个背景:保险公司撸的钱太多了,想着法子不赔少赔,这本身就是不公。外国保险业是规定利润率的,意在迫使其加大赔付力度,否则超额利润上缴国库!垄断国企是一群被惯坏的孩子,来向国家伸手,去掏百姓腰包,左右逢源,横竖通吃,不依法科加其责任,太不公平。另外,他们也哭穷,说精算不够,赔本了,混不下去了,你信吗,全国的老百姓信吗?连中石化、中石油都说赔本呢!赔到天价薪酬、千万吊灯、15年茅台和混乱的管理里面去了吧?这就是国情观念,要纳入考量,具体的案情事实并不是孤悬在玻璃罩里的内容,它是在现实国情里生长出来的东西,不研究国情,就研究不好案情,这也是本判内含的启示。

  5、双盈公司诉联达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省院民二庭报送)

  该案是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后协议合伙仍决定沿用独资企业证照,然后产生对外债务,各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又以仍为独资抗辩卸责,被法院据实认定其为合伙,判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此例贡献重大,它带我们走出了是否“以行政登记为准”的长时期的纠缠争执,将外部债权作为合同关系中优先的价值顺位加以考虑,以保障诚信,实践公平。其高位价值是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回归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在法律实施上回归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从而拨云见日,拨乱反正,从失却方向的越缠越乱,到明灯指引下的是非分明。在具体的类案中通过本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企业由于自身的不实、不法申报登记及违法不作为,将导致其以此为由在对外债务纠纷中所提的于己有利的抗辩无效。即自己所干的不实不法之事怎么可以又拿来为自己推卸责任进行抗辩呢?如果可以,其即将左右逢源,社会诚信亦将无从谈起,本案是对失信行为的有效规制,也是对诚信行为的依法维护。交了货的原告,最应该得到钱(货款),这件事根本不应该被玩假的被告弄糊了。这是公理与正义之所在,是法的精神之所在。当然有人会说原告供货之前应查一下被告的工商登记呀,也应推定其知道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呀,以企业资产及独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公平吗?这话听起来好像不错,甚至很“美”,但却隐含着一个裁判立场问题,我们认为,应宁可严格要求下套的,而不应苛责苛求中招的,与被告一起刁难原告,人民群众真的很不爽,也不可取。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评价以及司法的公信权威与此深有关联。因为这样的说法其实质就是为合谋下套、推卸责任、骗取财物的人说理,关系到我们究竟为谁说话、为谁讲理、为谁办案的问题!当然不是说故意站到了群众、公理的对立面上,而是说本本主义严重了,教条主义纠缠着,这个立场问题会淡化、淡薄了的!还有一个问题是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是否别有图谋圈套问题,我们认为既是他们共同签定的,不论其是否别有图谋或背后的图谋圈套是什么,均应共同对外担责,然后自己决定是否互相追偿,因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外部债权人喝下他们捣出的这碗浆糊,即所谓自己生病不能让别人吃药,人民群众都懂的,我们别把事情整的太高深就好了!

  6、李淑君等四人诉佳德置业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宿迁中院报送)

  本案是股东要求查阅帐簿(包括会计凭证薄),公司怀疑其正当性而拒绝,被法院判决准查的案例。股东是公司的主人,他要查帐,就像翻自己的箱子,上合天理,下得人心,法律明定。股东没事找烦,捣乱破坏,不是没有,但那是特例,而非普遍,给公司个举证抗辩的权利好了,但不能仅凭怀疑,怀疑算什么,怀疑又不是证据呀,怎么仅凭怀疑就能不让查帐呢?人家的资金入股投在这里,事关重大哩,这个知情权说到底也直接关系着宪法人民私权保护条款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的准确、有效、到位的贯彻落实。本案中的关键性贡献是会计凭证薄算不算帐薄范畴,能不能查,该判答案是肯定的!这个问题死打烂缠纠结好多年了,权利人憋闷得很,他一肚子怒火怨气,哪里去说你的好呢?诚如有群众说,不查凭证薄怎么知道那钱是谁同意支的,支哪里去了,做什么用的,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和股东利益呢?可见他们也是站在权利人一边的。我们不能老是拿没有具体条文规定来拒绝判案呀,条文怎么能具体规定到每片枝叶及枝叶上的脉络呢?司法解释也做不到呀!假如法官判下来说不让查凭证薄,人家今后还敢来投资吗?老本玩光了还找不着北呢,这样的社会示范效应是不可小觑的!所以宿迁法官带头破解这一看似很小实质很大的难题,贡献极大,非常的能动,very的good!否则瘫在皮椅子上清谈漫议,争来扯去,再过十年八载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权威与公信就是这样逐渐沉没的,人家不挑战你才怪!事实上已有不少群众在问:火车算不算机动车、凭证薄算不算帐簿,这类问题是什么人物捣鼓出来的,真是伟的太大了!没理的人会弄浆糊,法官不能跟着捣呀!本判在方法论上有两点极为重要的启示:(1)研究任何法律适用的具体疑难问题,我们都不能把它从法的精神、公平正义、人民满意以及科学发展的大局中割裂出来、孤立起来,由几个所谓的专业人士躲在办公室里纠来缠去的研究,譬如本案中的会计凭证薄算不算帐簿问题,如果那样,将永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2)没有具体的低位条文,法官也得依据法律条文及宪法法律的体系精神把案子判了,因为你不能拒绝判案,还要判得公平合理。宪法有个私权保护,公司法有个知情权,问会计凭证薄算不算帐簿,会计们倒是觉得很可笑,反问“不算帐簿算什么薄呀?”所以,查查凭证薄,顺理成章嘛!这样理解就不会神马难题一堆一堆了。有好多难题是人造的,不走群众路线,专搞人造难题,烦不烦呀?不仅自我束缚,而且互相束缚,这个束缚现在被解除,有人不一定爽,可市场主体、人民群众人心大快哩。只要我们解放思想、积极能动,很多此类人为捆缚都是可以解除的,那样我们就能为投资环境的改善、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出更多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7、王长淮诉盱眙县劳保局工商行政确认案(盱眙法院报送)

  该案原告作为思达公司职工,职责是打扫车间卫生,但车间主任要求其抽空在酒精回收岗位后面跟班协助。后该岗位发生酒精溢料事故,其随众人跳窗逃离事故现场时致双脚跟骨骨折,遂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认定其串岗违章,不属工伤。原告起诉,法院判决撤销劳保局认定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原告属于工伤的认定。这个案例发布前的研究中,我们也征求过一些群众的意见,他们认为法院判得对,得人心;有群众开玩笑说:还应加判一条把这个劳保局的名字也改了,叫“不保局”!因为他们干出来的“开胸验肺”、“火车不算机动车”、“串岗不算工伤”这类事,让老百姓太胀气了,难道只有脚下一米圆径的圈圈才叫岗吗?而且他们把工作场所说成“岗”,就是想在这个问题上对维护民生的法律搞“和平演变”;老板不快,问题严重啊;司马昭之心,清楚着哩!我们研究,法律上的关键的确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判定,这种判定应作出符合实际和有利于加强劳动保护的理解,一米圆圈的理解是非人性的,不得人心的;何况其是受车间主任的指令呢,其指令即法人行为,故原告也不属串岗;即使串岗,也只应受劳动纪律的追究,而不必然导致其工伤待遇的丧失。现在不讲理、非人性,且直接与劳动保障待遇挂钩的企业制度规定相当的不少,就像神也无法说清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因而本案的指导意义、示范价值就是十分重要而极其广泛的。其深刻的思想价值在于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平,做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让人民共享。本案的另一大探索性破解是,既然司法作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其已认定不构成工伤的认定确属错误,原告依法应属工伤,故判决主文直接责令被告作出“原告属于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并非替代。过于谦抑、机械、强调不逾矩的一撤了之,导致了不少被告依然故我、我行我素,也导致了群众的疾苦缠身、难以解脱,损害了行政权威,损害了司法权威,归根到底是损害了党的执政权威;更不符合司法裁决权的终局性、法院的宪法定位以及司法监督行政的内在要求,当然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宪政精神。因而这一探索性破解,对于行政审判的能动创新、科学发展具有极其宝贵的基础价值和引导意义。

  8、范茂生等诉淮阴区电信局、公路站等人身损害赔偿案(淮安淮阴区法院报送)

  农村公路拓宽之前区委区政府召开有被告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电信移杆任务由电信局承担,并向各相关单位下发了文件加以明确,但被告并未执行,故公路拓宽后,路边电杆相对位移于路中。原告亲属范玉金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电杆身亡,其遂请求电信局、公路站等赔偿各项损失38万元。法院判决电信局赔40%,范玉金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皆不服上诉被驳回。我们在研究后将本案裁判摘要归纳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起初想限定于建筑物、构筑物,后来研究决定去除这个限制,扩展为所有的物;变化也包括相对位移变化和物体自身的变化。为什么要这样整,因为它关系到民生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大的人权--生命权,物主均有注意义务而不能麻木不仁、漠然置之,否则伤了人即应为此担责,程度可能有别而已,以过错大小确定。本案中电信局是明知而不移,还拿“没有人填单申请移杆”来抗辩,衙门老爷式使性子使惯了,第二被告公路管理站又怎么吆喝得动它。尽管背后一定还有些利益方面的争执纠缠,但该要钱你向区委区政府或上级电信要,爱谁谁去,就是不能允许它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儿戏,或当成要挟甚或狮子大开口的筹码!在具体的法律实施难题中,只有贯彻了人民利益至上的指导思想,我们的研究破解才有方向,即有了方向难亦不难,没有方向不难亦难。本案裁判化难为易,也是一次对相关主体主动自觉地履行自身注意义务、防止侵害人他人权利从而维护人民利益的有效教育,依法落实其法律责任就是最好的教育。其他则是次要的,比如司法建议什么的,你建议他恐怕还向你伸手要钱呢!

  9、达洋电器公司诉博西家用电器(中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鼓楼法院报送)

  本案讲的是票据经除权判决后,票据的票面权利因除权判决而消灭,但基于基础交易的合同对价权利仍在,其仍可主张。票据案件长期以来似乎非常神秘,有一种学问深似海的感觉,发给大家看一看、读一读。分清基础交易关系和票据流转关系是最基本的内容;票据流转中形式要件必须严格,让步、松懈会留下越来越多的缝隙和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正在被社会上的欺诈者或诈骗犯加以利用,因而票据问题蛮闹心,蛮纠结,不少公民和法人一不小心就进了坑。有的人事前串谋,几经转手,故留瑕疵,给票骗货,除权挂失,卷款蒸发,干着连环下套、联合诈骗的勾当。因而在发布这个案例时,我们就怀抱着一种希望,希望一线法官在审案中不仅要破除神秘感,还要擦亮眼睛,发现诈骗嫌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我们也期待着与票据关联的诈骗案例能在省院公报、最高院公报或指导性案例上发布指导,因为它是当下之急需。诈骗分子最怕什么?最怕坐牢啊!所以刑法乃国之重器,国可以十年无物权法,但国不可一日无刑。本案中所厘清的是民事关系,这是个基础,是第一步,做好它,拉开发现、打击其中涉诈行为的序幕也就成了可能。对此,我们满怀信心,也满怀期待。这个点评,似乎有点像小沈阳的裤子跑偏了,但我不认为走题,刑民并举,多管齐下,正是我们发布研究中认为的最有效的治理。即使是在民事方面,一个典范案例的发布也不代表探索的终结,而是一个启发和新的开始。譬如,人民法院报上整版密密麻麻的公告有几个地球人会去看哪,可不可以适当加大那个“丢失”票据的申请人的公告义务负担啊,除权案件的审理如何更加审慎严密呀,这些都要能动创新,才能更加公正合法,本案中相关除权判决尽管系外地法院作出,但它山之石也有启发,这也是我们在发布研究中所想到的。值得警醒的是,犯罪分子也在研究票据法以及法官对票据纠纷的一般判法,而且研究的节奏很快,紧迫感很强,因为那是他们谋取钱财以图挥霍的家伙什,而不像我们有些公家人,研究起来一步三摇慢腾腾,摇头晃脑整“学问”,侧重研究马尾巴,教条主义害死人。

  10、唐老一正斋公司诉一正药业集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省院民三庭报送)

  这个案子挺复杂。原被告都是药业生产企业,都有各自的经营发展历程。原告始于清朝,生产一正膏属外敷膏药,解放后曾公营并称镇江膏药,1994年复原,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其拥有“唐萼楼肖像”商标是镇江市知名商标,其膏药产品为传统门店式即时调配。被告设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1850万元,生产片、膏、粒剂等现代包装药品,拥有“一正”、“一正春”、“一正消”等汉字或图文组合商标,先后获得过地方及中国驰名商标。由于被告名称、商品、商标中均有“一正”二字,故原告认为其为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停止并赔偿损失。一二审认为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一审认为“一正”只是“唐老一正斋”的一个限定词、现代生产的包装贴膏与传统手段即时调配的敷药不会混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恶意攀附、因各自宣传投入的差别其影响力正在发生消长等,因而被告不侵权。二审虽然认可一审主要理由,但说理中特别强调了原告的“历史商誉”、“区域知名”、“文化特征”,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角度认为,虽然本案被告不侵权,但原告商誉亦属应受相应保护的法益,并要求双方各自诚实规范经营,从而避免了原告败诉后法律上的不利,保护了原告败诉后自身发展的空间。裁判的作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人心服才能有权威。本案被告有无攀附借光、搭车取利,就是关键的事实,判决认为各自的现有成果均为劳动创新所获,故不侵权。二审还提出了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应与其各自知名度相适应的重要观念,我们认为这是符合实事求是与公平正义观念的,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深化和衡平保护多种合法权益的必须。总体而言,唐老一正斋败诉后,从反向上给出了一个重大启示,即:我们的传统产品文化的确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但传统老字号也应引进现代企业管理概念,包括系统的法制化,才能有光明灿烂、更加美好的未来,停止于作坊式配制生产,陈旧的传统模式管理,以及不注意积极主动的自我法律保护,如相关语词商标的系统性关联性注册,它们将难以立足于现代社会并将其做大做强,等待保姆式的特别照料是既不现实也不公平的。这个启示对于老字号的重振和发展,对于此类核心竞争力的有效形成,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性引导价值。

  11、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无锡中院报送)

  鞠文明曾在信捷公司担任研发部硬件工程师,其间未经许可下载保存了公司获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与二、三被告人合谋成立公司以该软件生产同类文本显示器牟利,销售金额44万余元,被生效判决定罪判刑。上届金法槌奖中有一个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例被点评过,需要点评的意思大致相同,即依法适度科学用刑,保护知识产权创新,推动国家科学发展,互联网上有,主标题一样的,可以调阅参考一下,所以对此案不再过多点评。

  12、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诉董洁、陈珠非法经营案(南京中院报送)

  本案被告人雇佣人员未经工商登记利用外挂软件进入他人经营的网络游戏中以替玩家“代练升级”的方式非法经营获利,扰乱市场秩序,经《热血传奇》经营者举报告发,被认定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此案法律适用问题亦经全国四级法院的研究这样定下来了,就是为了统一裁判,克服同案异判,这就是这个案例的重要贡献。江宁法院、南京中院的贡献也在于发现了它、抓住了它,加强研究,为成就范例奠定了基础。值得说明的是,网络游戏及代练升级等游戏行为本身的价值是非、行为评价、法律判断以及它与发展大局的关联、在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疑难的问题,讨论时编辑部的观点也是五花八门,最终也未能有效统一。它好像是精神领域的烟草、酒精一样,害益相兼,难以评判。而对它本身的评判恰恰与本案法律问题的定性及法律适用以及对举报人是否保护、怎样保护、保护力度等也隐含着至为深刻的深层关联。当时有一种观点是说,“热血传奇”也是害人的玩意儿,别保护它,更用不着刑法保护!在前期及发布研究中,对于游戏及代练本身的评价,我的想法是,这是发展中的问题,还要通过发展,包括我们认识的发展,求得最终解决,可以留给市场继续评判;但市场秩序还是要保护的,所以将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问题定下来是可以的、应当的,因为其毕竟未经工商登记,也不符合相关行政规范。这是一个暂时对游戏及代练行为本身不予置评的判法。所以它也是一种发展中的争议,发展中的选择。它也告诉我们,谁都不能保证一万年不变,绝对的、贯穿历史的“同判”是没有的,美国、西方也没有!因为任何静止的、绝对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唯物辩证法,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也是不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当下正判反判都行这才是最大的不对。

  13、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苏州中院报送)

  原告刘雷骑电动车与被告汪维剑驾驶朱开荣所有的三轮摩托相撞致伤,交警部门认定汪维剑主责;该三轮摩托在天安盐城公司投有2万元的三责险;经查该保单系天安盐城公司响水营销部时任负责人伪造并售出,保费被其侵占,其人已被判处徒刑。常熟法院按当时规定判决天安公司按保单额度2万元赔偿原告,其他医疗、误工、精神损害等由汪维剑、朱开荣共同赔偿剩余部分的80%为61769.35元,二审维持。保险公司人员卖假保单侵吞保费,出险后保险公司要不要先赔?本判结论是先赔!这就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在这类案件具体法律适用研究中的具体体现,精彩体现,也是很得人心的体现。当然有人还会说,这是诈骗犯罪,受害人被骗了应向犯罪分子追索,保险公司就是这么说的,翻开不少本本也是这么说的,我们有些同志也持此种观点。我们觉得要学习书本,但不能搞本本主义,陶渊明还晓得读书不求甚解、别钻牛角尖呢,我们难道连陶渊明的读书境界都不如吗?如果钻到螺丝壳的尖尖里面去做道场,那还有出路吗?所以弘扬法的精神,追求公平正义,争取人民满意吧,我们就此案问题征求了一些群众意见,没有一个人认为不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赔的,说明其中包含了深刻的社会公理,法即公理,关键看你对法律的理解是否准确、全面!从具体的法律适用上来说,投保人到保险公司买保险,无由怀疑更无从否认,这是一种基于社会信赖的共识,保险公司不能也不应辜负它,这至少不应低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吧,当然本案不是按表见代理判的,或许将来会有需按表见代理判的案子,但本案用不着,直接判它赔就最好。诈骗犯罪分子出在保险公司内,由保险公司赔了再向犯罪分子追偿并承担追偿不能的风险再合适不过了,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尽管他们想方设法地推,试图通过代理制等方式筑起一道推卸责任的“防火墙”,但代理人的行为在民法上性质也相同,所以投保人的一碗应该先盛起来,否则自己管理松懈却让群众去担风险是何道理呀?它担了它才会加强内部管束,对付内部蛀虫,如果不判它担责,今后还不知乱成什么样子呢,人民利益、投保人利益就更无从保障了。所以,依法判它赔也才是真正的爱护它、救赎它!此外,能动才能创新,创新才有出路,如果被本本主义绑定,我们就既不能动,也不能创了,到头来,人民群众就会骂我们,我们的权威公信就没了,故这个案例也是能动与创新并推动保险行业能动创新的范例。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戚庚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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