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39-138-37195

热门资讯

相关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 资讯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新刑诉法证据的最重要规定

时间:2012-12-15 19:22:20

  

 修订后的2013刑事诉讼法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关于新法第五章关于证据的规定证据种类,还是在举证责任及证据的认定上,存在许多差异,尤其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证据类型的变化

1、书证独立成为证据类型之一。修订前的刑诉法列举了七种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修订后的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照来看,修订后的刑诉法将书证从与物证列为一个种类的证据中剥离出来,单独列为一个证据类型。笔者认为这样列举更科学,因为物证与书证本来就是不同属性的证据。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的属性,重点在于它的物理特征上。如用于杀害受害人的凶器:刀枪等类,就是物证。而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现在的分法更科学。

2、 勘验、检查笔录类证据中增加了两个小类型,即辨认和侦查实验笔录。修订前的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辨认笔录是证据之一种,但实践中通常是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新刑诉法增加规定其为证据,意义不明显。比较显著的应是侦查实验笔录。修订前的刑诉法虽没有规定侦查实验笔录为证据之一种,但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修订后也有相应规定,只是增加一个条款,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盖章。如此,侦查实验笔录作为证据之一种便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确立了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如何保证其客观公正性,新刑诉法未有提及。从条文本身来看,可以控制客观公正性的手段就是要求参加实验的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笔者认为,仅仅有签名或盖章是远远不足以保障侦查实验的客观公正的。参加实施侦查实验的自然人或单位的资质,如何确定、由谁审查?参加人与案件有无牵连,是否需设立参加人的回避制度等问题,新刑诉法没有规定。我们只能期待将来会有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

3、视听资料类证据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如微博、私信、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等。

二、明确了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旧法中没有这一条。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角度理解该条,就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或被告人有罪的义务,但有权举证证明自己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

新刑诉法增加这条规定意义何在?笔者认为,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与其后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遥相呼应。 再结合刑诉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基本上是可以确定下来了,意味着我国在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三、证据认定

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一个人判决有罪,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标准。修订前的刑诉法只是笼统规定证据要确实、充分,而没有规定何为确实充分,这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些不确定性。修订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则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判断标准:(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证据证明。首先是定罪方面,指的应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对此,笔者认为当属应有之义,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公诉机关当然要逐一证明。其次是量刑方面,这个应更具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立法如此规定的原意是想规范人民法院的量刑标准,因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比较大的。如法定量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很多,如何最终确定宣告刑?如何能做到对类似案件定罪量刑的相对统一性、确定性?最高院及各地高院相继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但也只解决了一些常见罪名的量刑规范问题。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量刑规范仍是没有给出解决方案的。量刑事实要有证据证明,只能算作一个原则性规范,意在以证据意识指导法院如何量刑。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查证属实,无非就是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此为证据认定中的关键和难点所在。 根据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合理怀疑的判断,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证据之间是否存有矛盾;第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有疑点;第三,证据与经验法则、常识逻辑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分享到:

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