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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时间:2012-12-17 15:48:50

  

   
  【裁判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情】沈某与余某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近年来,双方产生纠纷并互相指责,沈某认为余某从1998年后即丧失性功能,而余某则认为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6月后双方分居。2011年5月,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余某离婚,并认为登记在余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而要求依法分割。余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系自己个人财产,沈某要求分割的请求应予驳回。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因互相猜忌产生纠纷并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由沈某抚养为宜,余某支付抚养费。双方争议的房屋经查证系余某的父母以余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产权证登记在余某名下,应视为余某的父母对余某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沈某抚养,余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教育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点评】日常生活中,父母赠与子女财物较为常见。如子女已婚,该赠与的财产是赠与者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会产生争议,尤其涉及房产赠与因金额较大,更是双方争执焦点。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子女婚前父母的赠与当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因子女结婚而导致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子女婚后接受父母的赠与,原则上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系子女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个人的,仍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为避免日后产生纷争,我们建议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最好能“先小人后君子”,明确财产系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子女夫妻双方。但囿于面子问题,父母在赠与时往往不明确表明态度,因此,在对财产产生争执时,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推定。故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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