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39-138-37195

热门资讯

相关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 资讯内容

公司长期不分红小股东如何维权

时间:2012-12-17 19:57:58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结合小股东在公司的较低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长期不分红的情况,向小股东提供以下救济方案。

 

一、 确认股东资格。

    股东身份是依法享有公司收益、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主张股东权益的必要前提。

    根据《公司法》规定,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种:

    (1)股东原始取得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是有限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出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2)股东名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股东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向其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并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有:(一)出资证明书;(二)股东名册;(三)在工商局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如果公司否认你的股东资格,你可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纠纷之诉。以你在工商局查到的材料分析,应该有足够的胜诉把握。(排除对方拿出其他相反证据证明,例如你们私下的“代持股协议”或你只是名义股东)

 

    二、救济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多。公司效益虽好,但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分红,大股东独揽公司经营大权,独自享有公司的收益。那么,作为小股东的你如何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查账权——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

    查账权是单独股东权,对股东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未作限制规定,因此查账权的权利行使门槛非常低,任何一名诚信股东都有权行使查账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行使查账权是你维护股东权益的第一步措施,他的积极作用在于:(1)提高公司经营行为以及经营状况的透明度。通过行使查账权可以知道公司是否盈利,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公司高管是否有挪用公司公款的行为等。(2)有助于约束大股东损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在我们处理的案件过程中,通过我们协助小股东行使查账权,迫使大股东按照市场价格受让或以公司名义回购小股东的股权,从而直接达到维护小股东的权益。(3)行使查账权,了解公司运营情况,有助于小股东后续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之诉以及“股份收购请求纠纷”之诉。

     股东行使查账权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冲击最小的救济方法,是第一步、副作用最小,但效果最好的方法。鉴于有复杂的程序规定那,建议通过律师协助你行使查账权。根据你的情况,通过我们协助你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我们有足够的把握胜诉。

 

     第二,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之诉。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通过行使查账权,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到底有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

    第一种情况,公司定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但是没有通知你出席,并且通过不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召开违反《公司法》第42条的程序规定,你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分红的决议的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已有相关判例)。

    第二种情况,公司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不通过分红方案已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利益,可以提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之诉,要求召开股东会,对是否分红进行表决(表决不通过,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公司法》第75条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第二步诉讼后,可以要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股权价格按照一般按以下几种方法确定:公司上一年度净值产、公司前三年净值产的平均值、通过专门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双方协商的价格。

 

    综上,为维护你的股东权益,可以通过律师实施上述救济途径。

    有可能涉及的诉讼包括:股权确认纠纷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董事、高管损害股东权益赔偿之诉、股份收购请求权之诉。 

 

 

 


分享到:

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