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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赠与引发的纠纷看权利如何维护

时间:2013-02-17 16:06:40

  

文/谢瑛律师
笔者曾代理两个赠与纠纷案件,同为赠与,维权的办法却各有千秋,且看这两个案子中律师如何灵活运用法律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案例一】:2008年春节,张某与李某在网络上认识后不久于2008年7月份即登记结婚了,登记前李某要求男方张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用于婚后小夫妻购买房屋,结婚后小夫妻因购房款不足,暂时未购房,李某就将该10万元投入股市炒股。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关系极度恶化,婚后半年李某就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意见,但对10万元财产产生了争议,李某认为是张某父母赠与自己的与张某无关,且炒股已经亏本,现在只有股票市值只有3万元。
在离婚诉讼中我代理张某,如何能够尽最大化维护我当事人的权利?所谓最大化就是10万元是否能得以返还张某或其父母,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张某该如何行使权力以使得10万元能够返还呢?
分析本案:张某显然无法主张。张某父母是否能够主张?李某结婚前要求张某父母给付的10万元,其行为是赠与行为,赠与是诺成合同,显然已经生效,10万元交付李某,显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呢?进一步分析本案,张某父母给付李某10万元是用于购买房屋,该赠与行为是附特定条件和约定义务的民事行为,需以张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该赠与行为所附的特定条件及约定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张某父母给付李某10万元在条件为成就时不应作为赠与给李某的个人财产。有了这样的思路,在离婚诉讼中,我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父母向李某账户上汇款10万元的事实,同时要求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之诉。因张某与李某对离婚无异议,法院认为10万元财产因牵涉案外人,不能认定,另案处理,判决原被告离婚。接下来在张某父母与张某李某的撤销权纠纷中,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且并未将10万元用于婚后购买房屋,没有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且现在张某李某已经离婚,张某父母给付李某1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张某父母有权撤销赠与。对于李某提出的10万元是张某父母赠与其夫妻的共同财产,且已经用于夫妻炒股但亏本仅剩下3万元,不应当返还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有悖常理及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对张某父母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李某返还张某父母10万元。
【南京律师谢瑛点评】赠与根据是否附加条件分为无条件赠与及附条件赠与。本案即为附条件的赠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例二】蒋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12月姜某曾向刘某借款15万元,用于购房,并约定2002年12月归还。蒋某及姜某夫妇于2002年2月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蒋某作为三岁的儿子蒋某某的代理人也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支付购房款30万余元。2003年初,该房屋交付,于2003年12月,某房产局颁发了房屋的权属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姜某及儿子蒋某某。姜某占份额1%,蒋某某占99%。2003年1月刘某因姜某到期未归还借款将蒋某及姜某诉至法院15万元及利息2000元,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蒋某及姜某依然不履行判决。
2004年1月份刘某委托作为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何最大化的维护刘某的权益?是直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姜某名下1%的房产份额,显然很难操作,且就算是能够拍卖该房屋,这1%的份额也不够15.2元的执行款。为刘某维权从哪入手?仔细分析本案,我看到蒋某与姜某将房屋办到儿子名下属于赠与,尽管赠与人为其未成年的儿子。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本案中刘某与蒋某及姜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01年12月,夫妇对儿子的无偿赠与以房产登记时间来看是在2003年12月,蒋某及姜某夫妇明知该赠与行为会损害刘某的利益,且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损害,该行为是完全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撤销的。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赠与,最终刘某再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该房屋进行了拍卖,得到了15.2万元的执行款。
【南京律师谢瑛点评】通过本案,我们注意到在债务人运用手段减少自己财产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提醒的是撤销权是法定的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其行使期限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但是不是专业律师很难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钥匙的,建议当您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以便正确行使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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