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拱墅法院来了一对夫妻,男的五十多岁,女的四十出头。他们是来离婚的。法官问起来,他俩又都说,其实不想离婚。怎么回事?
两人都是再婚的。婚后共同买了房改房,去年房子拆迁,由于男人离婚后儿子一直由前妻照顾,因此很愧疚,现在想把回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儿子,作为结婚用房。
女的不乐意。她说,俩人感情很好,结婚后从来没有什么矛盾(男人插嘴说‘感情蛮好的’),就算为了这次房子的事情也没有大吵过,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至于房子,也不是说不同意转让给丈夫的儿子,只是必须保证自己有房子住,否则自己到老了不安心。
男的说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没有另外的地方给她住,而且‘儿子的事情没有解决,感情的事放在第二位’。
跟两人一起来的,一个是男人的儿子,一个是女人的律师。律师突然想出一个办法:男人的前妻有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子,而拆迁的这套有40多平方米,干脆两套调换一下,女人有了住房保证,男人的儿子有了婚房。至于前妻,跟儿子反正是一起的,也不吃亏。大家包括法官都觉得这个主意蛮好的,但儿子死活不同意,他说,妈妈辛辛苦苦养大自己,绝不能到现在来谋她的房子。
最后,由于双方起诉的理由是离婚,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所以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这对再婚中年夫妻,女人无业,男人下岗,儿子今年25岁。
法官说,其实这个案子很典型,一些中年人离异或丧偶后一直不敢找老伴,也多是因为怕这一层。他的建议是,对于婚后的钱财等动产,可签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将双方的收入如何支配做一个约定,例如AA制,取一定比例为公用部分,剩余部分作为自己的。
但是,“对于房子这些不动产,要分就难了。因为根据《物权法》,房子是一物一权的,两人共同买的房子,不可能40平方米一半归女人一半归男人。”法官说,所以真要分,还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