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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工伤责任谁负责?

时间:2009-05-13 19:27:20

  

 
 
    某装饰公司承接了一项外墙装饰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无独立法人资质的王某,王某以装饰公司的名义招用了居某等民工进行施工。2005年5月26日10时,居某在进行外墙粉刷时,不慎从四楼跌下导致受伤,因受伤待遇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居某于2005年

    【评析】某装饰公司将工程转包,谁应当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某装饰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两位民工是在从事外墙装饰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其次,某装饰公司虽然没有与受伤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将工程层层转包,转包的当事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9号)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用人单位资格的个人,应当由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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