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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桩基证”规划许可是否可诉?

时间:2010-03-11 16:05:21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等21名原告不服被告合肥市规划局规划许可系列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这21起系列案件的原告是李某等21人,被告是合肥市规划局,第三人是安徽省立某医院和某房地产公司。各原告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合肥市宿州路的住宅。2008年1月25日,安徽省立某医院和某房地产公司就合作开发的“徽商广场”项目建设工程向被告合肥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办理“徽商广场”工程项目(+-0.000以下基础证),即桩基证,并提供了办理该证所需要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合肥市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审批表、合作开发合同、函、项目工程定位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被告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核发桩基证的条件,遂于2008年1月25日核发给安徽省立某医院和某房地产公司合规建民许2008130号《桩基证》(+-0.00以下部分),并告知待完善土地手续,补齐全套施工图,取得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意见及日照分析结果后再办理上部加层手续。原告李某等认为,被告合肥市规划局的许可行为,影响其通风、采光,妨碍视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核发的合规建民许2008130号《桩基证》违法。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安徽省立某医院和某房地产公司就合作开发建设的“徽商广场”项目工程,向其申请办理《桩基证》(+-0.00以下),并提供了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项目工程定位图等材料,被告依职权和相关规定,向安徽省立某医院和某房地产公司核发了合规建民许2008130号《桩基证》(+-0.00以下部分),并告知其待完善土地手续,补齐全套施工图,取得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意见及日照分析结果后再办理上部加层手续。被告的该规划许可行为并未影响到原告所有房屋的通风、采光、视觉等。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核发给安徽省立某医院和某房地产公司的合规建民许2008130号《桩基证》违法,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于是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等2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这一系列案件是庐阳区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审理上存在疑点难点问题。例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合肥市规划局核发给第三人安徽省立某医院和某房地产公司合规建民许2008130号《桩基证》(+-0.00以下部分),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被告是否可以核发《桩基证》,被告认为是依据其职权作出的,类似这种化整为零又无法律依据的规划许可是否违法难以定论,也没有可供借鉴的指导案例,而且涉案人数众多,关乎民生切身利益,审理难度较大。《桩基证》在法律依据上有所欠缺,考虑到原告如认为上部加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诉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陆翠玲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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