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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到底谁说了算

时间:2010-03-23 20:51:25

  

 
武汉晨报讯 记者刘艳华 
    出了交通事故后,物价局和交通大队出示了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可保险公司却认为自己没有到现场,拒绝赔付。近日,众多车主来电反映了自己的困惑———

  事情经过:

  司机周师傅介绍,4月3日下午2时许,在解放大道63中门前,他驾驶的富康车(鄂A40187)与一东西湖客运中巴(鄂A83410)相撞,中巴车右前大灯和保险杠被撞坏。桥口交通大队判定周应负全责,并暂扣双方车辆。

  4日,周前往交通大队准备做车损鉴定。可中巴车已被开走,中巴车主告诉周,物价局和交通大队已对车损做了鉴定,评定损失为3470元。

  周通知保险公司前来理赔,保险公司以自己未到场、未拍照为由,拒绝赔付。周反映到交通大队,大队则肯定地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交管部门的裁决对保险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车险处处长冯贤国。冯称,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被保险人(保险车辆的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相对独立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裁决(包括对保险的事故车辆的损失认定)对保险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冯说,保险公司没有看到车损情况,可以拒赔,对交通大队和物价局的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可以不予以认可。交通大队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物价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都不应参与事故车辆定损,收取定损费也是不合理的。

    市物价局: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说法,市物价局鉴证科周科长则向记者出示两份文件。一份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文《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时,可收取价格鉴定费。

  另外一份是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计办[1997]808号文,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周表示,以前,车辆定损由保险公司独自评估,但由于一些保险公司评估的金额总是很低,车主意见很大。1999年,物价局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委托,并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才介入到车辆定损里来。交通事故车辆属于涉案物品。车辆定损应以物价局和交通大队的鉴定书为依据,如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交管局:我们是配合物价部门工作

  市交管局宣传处处长姚信民对记者说,车辆定损工作主要是物价部门在操作,交管局是配合其工作。交管部门参与定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间接损失、尽快解决事故纠纷。

  编后:今日上午8:00—8:40分,楚天交通体育台将就此事展开讨论,欢迎司机朋友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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