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三千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同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几张相当珍贵,每张都超过三千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三千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律师分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刘某应返还邮票;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律师建议:当事人应本着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民事行为。遇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但应注意,行使这一权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可撤销可变更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否则丧失胜诉权。需引起注意的是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