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7月,孙某从废品收购店里以300元的价钱购得了一半成新的货车轮胎并装上了自家车子。2008年8月13日下午2时许,孙某驾驶货车装运细砂从吉水县醪桥镇前往双村镇,货车驾驶室里搭载了高某,在途径105国道1888KM+400M路段时,该旧轮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辆驶出了路面撞上路边的树、土坎,由于发生了剧烈的碰撞,高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应是意外事件,本案的危害结果与孙某是不是从废品店里购买来的二手轮胎以及购买的仅是半成新的轮胎之间,均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
一、该轮胎是半成新,而非完全报废不能使用的轮胎,以正常人的判断力来看,该轮胎应当可以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
二、废品店中的二手旧轮胎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交易的物品,并不能以孙某从废品店里购买轮胎而推出该轮胎就存在安全隐患。
三、即便是新轮胎也总有用旧的一天,只要不是坏了或过了安全使用期,谁又能预料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所谓物尽其用,二手轮胎的购买与使用,孙某不存在过错。
综合这些方面,孙某的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与过失,轮胎突然爆裂是孙某无法预计也无法克服的事情,而致使孙某无法按主观意志正常驾驶,车辆才会驶出路面酿成事故发生,本案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属意外事件,孙某不构成犯罪。
[律师建议]孙某仍应就此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