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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仔驾送修车肇事 车主也承担责任

时间:2010-04-13 11:33:46

  

 [案例回放] 2007年5月2日,中山市三利修车厂通知坦洲镇隆达工业公司,其公司的中型客车已修理好,可将车取回。由于正值“五一”放假期间,隆达公司回应修车厂说,待长假过后,公司一开工即取回车。
  未料,5月6日上午8时40分,修车厂员工张群要外出办事,手头上无车,这时他看到顾客隆达公司修好的车还未取走,于是就取了该车的钥匙将车开出。在行至南坦公路金斗湾路口时,学生小鹏骑着自行车横过人行道,而此时的张群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当场将小鹏连人带车撞出五米开外,后小鹏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部门认定张群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小鹏父母于2008年1月8日将保险公司、隆达公司、张群和修车厂业主——张群的雇主阿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名被告赔偿包括小鹏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等在内的共计33.8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5万元,超出部分28.8万元由隆达公司、张群和其雇主阿昌连带承担80%,即23万元。
  隆达公司认为,张群在没有征得己方同意的情况下,就私驾停运状态下的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属个人行为,事故损失应由张群个人承担。
  修理厂业主阿昌辩称“虽然张群是我的员工,但事故发生时因是法定的休假日,我给张群放了假,未给他派活,他的行为不属职务行为。况且出事后,我方已给了小鹏家人7.2万元。另外,5月2日那天,修车厂通知车主领回车,单就这一行为就可足以认定当时修车厂和车主的修理车辆关系已经结束,修车厂已没有义务再为车主保管车辆。”
[律师分析]  作为修车厂的业主,没有对客户交付的车辆尽到管理义务致使车辆肇事,应与员工——肇事司机张群一并向小鹏家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23万元;隆达公司作为车主,在车辆交付维修后没有将车辆及时取回,存在一定管理过失,对该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无需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但必须提供盗抢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律师建议]  这就提醒车主在将车辆交付车行、维修中心、保养中心清洗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督、谨慎选择有资质管理规范、合格的单位,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车主亦需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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