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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时间:2010-04-21 14:31:38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1学时)

22.1.1  行纪合同的概念及我国行纪业的发展

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2.1.2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行纪人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能从事行纪经营.

(二)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从事的行纪行为

 1.代销 代购或寄售合同行为

 2.证券经纪行为

 3.期货经纪行为

 4.委托拍卖行为

(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四)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五)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

   22.1.3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一)相同点: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二)不同点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2.1.4  行纪合同的内容

(一)主体

(二)标的

(三)处理方式

(四)酬金及支付方式条款

(五)行纪义务条款

(六)违约责任条款

(七)纠纷解决方式条款

    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学时)

22.2.1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

(1)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报酬.

(2)行纪人在交易中为委托人增加收益的,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增加报酬或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报酬.

(3)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

2.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行纪人的价格自主权

 在委托人的限制范围内可以有充分的价格自主权.

4.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权

 买入不受领,可以提存;

 卖不掉不取回,也可以提存.

22.2.2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2.行纪人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3.委托财产的保管义务

4.行纪人转交委托财产的义务

    5.行纪费用负担义务

 行纪人自己负担

委托人的权利:

1.接受行纪成果的权利

   2.行纪人低价卖出或高价买入的,有权利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未经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但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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