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1学时)
22.1.1 行纪合同的概念及我国行纪业的发展
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2.1.2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行纪人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能从事行纪经营.
(二)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从事的行纪行为
1.代销 代购或寄售合同行为
2.证券经纪行为
3.期货经纪行为
4.委托拍卖行为
(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四)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五)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
22.1.3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一)相同点: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二)不同点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2.1.4 行纪合同的内容
(一)主体
(二)标的
(三)处理方式
(四)酬金及支付方式条款
(五)行纪义务条款
(六)违约责任条款
(七)纠纷解决方式条款
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学时)
22.2.1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
(1)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报酬.
(2)行纪人在交易中为委托人增加收益的,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增加报酬或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报酬.
(3)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
2.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行纪人的价格自主权
在委托人的限制范围内可以有充分的价格自主权.
4.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权
买入不受领,可以提存;
卖不掉不取回,也可以提存.
22.2.2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2.行纪人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3.委托财产的保管义务
4.行纪人转交委托财产的义务
5.行纪费用负担义务
行纪人自己负担
委托人的权利:
1.接受行纪成果的权利
2.行纪人低价卖出或高价买入的,有权利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未经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但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