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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先生:我跟女友同居期间购了一套房,现因感情不和要分手,请问房子怎么分割?
饶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你与女友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如果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不是用双方共同所得收入购置的房产,为购置一方个人财产。 来源: 中工网-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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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所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04A幢14层 联系电话:025-84690699 13913837195 传真:025-84699417 QQ:596726854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版权所有:谢瑛律师_南京律师_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_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