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时间:2008-12-15 21:58:16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担任 程序的代理人。经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上述纠纷
程序的代理人。
二、甲方授权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陈述案情,收集提交证据,进行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做出和解承诺,提出反诉、上诉。(不予授权的请划去)
三、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务,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业务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及时与承办机构联系,并按承办机构通知的时间履行职务。
四、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内部文件和资料及证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乙方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需作假提供伪证或坚持违法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代理、解除合同并通知甲方,依本合同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律师如无故停止履行职务,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合同终止履行;如属特殊原因,乙方指派律师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代理;若甲方要求终止合同履行的,视律师投入的实际工作量收取部分代理费用;甲方如无故要求撤销委托,所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六、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付清。
七、甲方应提供乙方代理律师办案的工作条件,代理律师因办案所发生的异地调查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程序终结(含判决、裁定、裁决、调解、和解、撤回起诉或撤回申请)时止。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章时生效。
甲方确认:本合同有关法律术语及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并逐项说明。
甲方(签字并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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