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39-138-37195

热门资讯

相关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 资讯内容

“擅自”开发房地产 没收并罚款

时间:2010-05-24 12:22:16

  

 

    只跟镇村领导“打了招呼”,并未报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某开发商开发的数万平方米建筑不但被没收,还被处罚近40万元。4月7日,江苏省宿迁中院对该处罚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07年9月,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沭阳县投资兴业,受当地房地产热的影响,打算建设商住小区,有关镇村领导对这一投资计划大力支持。到2009年,该公司在一片39.25亩土地上建起了36000平方米商住房。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督查到这一违法行为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合计处罚39.25万元。该处罚决定送达该公司后,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宿迁市国土局遂依法向宿迁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

  宿迁中院受理此案后,于日前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中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事实存在,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罚款数额未超过法定幅度范围。故申请人宿迁市国土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中院裁定,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内容,即对被申请人罚款39.25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分享到:

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