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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楼坠下五级伤残 案外“被告”当庭赔偿

时间:2010-07-21 15:38:39

  

 
作者: 卿淑君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真正的“被告”以案外人的身份主动到法庭兑付了赔偿款。
    2008年4月,祥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曾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和张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发零陵林业车队的安置房改建工程,并将该工程承包给一名没有建筑资质的刘某某,刘某某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又将贴外墙砖的工程单独分包给原告肖某某的亲弟弟,原告的弟弟则与原告及其他十几名农民工一起作业。2009年10月9日下午5时许,原告从滑脱的木质脚手架上摔至一楼,其伤势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五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共计币113098.25元。张某某在垫付了48187.5元的医药费后,因其他几位老板意见不太一致,便没有再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遂以祥荣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刘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多方了解并做思想工作,原告撤回了对祥荣房地产公司的起诉,而真正的“被告”在本案中以案外人的身份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曾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对原告摔伤后经济损失另行当庭一次性赔付原告五万八千元(此款不包含张某张某某已垫付的48187.5元在内),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来源: 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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