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 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2号
【通过日期】2010-12-16
【发布日期】2010-01-07
【实际公布】发布时间:2011-02-01 10:17:00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网)
【生效日期】2011-02-01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政策参考
【失效日期】--------
【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
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主题词:民事审判 案件受理 批复
(共印1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1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