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39-138-37195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条件及手续 [→]暂无内容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分享 |服务指南 |经典案例 |业务领域 |资讯动态 |联系我们
谢瑛律师所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04A幢14层 联系电话:025-84690699 13913837195 传真:025-84699417 QQ:596726854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版权所有:谢瑛律师_南京律师_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_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