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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110314

时间:2011-06-01 14:31:48

  

【法规标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3.14  【实施日期】2011.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检察机关  【唯一标志】14644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11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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