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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偿还欠款 债务追偿获支持

时间:2008-12-26 16:09:04

  

 


来源:虞城县法院 马明锋 


    给别人做保证人并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7月24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债务人梁建林偿付保证人任圣江2000元。
    2007年9月24日,梁建林借王玉来现金2000元,任圣江作为该借款担保人。后来王玉来找梁建林催要借款,梁建林找借口不还,王玉来又去找保证人任圣江催要,任圣江把2000元借款偿还给王玉来。任圣江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梁建林给付2000元欠款,梁建林置之不理,任圣江无奈之下诉之法院。

    法院认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任圣江要求被告给付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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