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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税复终字( )第 号(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申请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终止审查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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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所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04A幢14层 联系电话:025-84690699 13913837195 传真:025-84699417 QQ:596726854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版权所有:谢瑛律师_南京律师_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_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