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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或者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刑事案件用)(1999)

时间:2011-10-02 20:51:13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4                ×××人民法院
            同意或者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关于……(写明被告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请求移送本院审判的报告收到。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将该案移送本院审判。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办理有关移送事宜,并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抄送:×××人民检察院
               样式54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不同意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使用。
  二、本样式专为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管辖设计的。如经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移送,文书名称应当改为《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正文中应当改写为:“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移送条件,不应当移送本院审理,由你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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