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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2002)

时间:2011-10-19 11:28:10

  

×××人民法院
 通知书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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