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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熟离婚网 王兆华律师
夫妻财产,按《婚姻法》的规定,有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两部分。
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指夫妻关系确立之前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确立前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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