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39-138-37195
申请人:(基本情况) 你院受理的ΧΧ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ΧΧ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案件的起因) 根据ΧΧΧ法第ΧΧ条之规定,(写明支持ΧΧ一方的请求事项)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分享 |服务指南 |经典案例 |业务领域 |资讯动态 |联系我们
谢瑛律师所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04A幢14层 联系电话:025-84690699 13913837195 传真:025-84699417 QQ:596726854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版权所有:谢瑛律师_南京律师_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_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