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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合同1

时间:2008-12-23 16:36:00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聘请方与受聘请方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邀请,指派执业律师     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上述律师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受聘方应及时负责另派律师接替,并通知聘请方。

    第二条 受聘方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一)对聘请方关于业务上及日常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二)审查聘请方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合同等。

(三)代为聘请方就相关法律事项发表声明、公告、函电等。

(四)参与聘请方重大经济合同的草拟、谈判、签约工作。

(五)为聘请方的设立、兼并、合并、资产重组、清算、解散提供法律服务。

(六)代理参加诉讼活动、非诉讼案件的调解及仲裁活动。

(七)办理聘请方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属第(四)(五)(六)项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受聘方在规定标准内给予优惠,并优先办理。另本条所列法律事务不包括聘请方下属独立法人机构的法律事务以及聘请方员工个人法律事务。

    第三条 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聘请方应向法律顾问客观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应提前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并提供必需的资料。

   第四条 聘请方应真实、全面地向受聘请方及法律顾问提供其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受聘方律师应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接受聘请方不当或违法请求。受聘方应保守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聘请方的利益。

    第五条 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聘请方应将制作的文本(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书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法律顾问。

    第六条 聘请方应确定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协助法律顾问了解聘请方的生产、经营等业务情况。

    第七条 聘请方每年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于        支付。

    第八条 应聘请方的要求,法律顾问到南京市区以外地区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时,旅差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         止。协议书期满,双方未提出异议,本合同顺延一年。

第十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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