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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20080331
http://www.xy6969.cn/article.php?id=2161  发布时间:2010-01-27 点击率:45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理调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现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下列调整: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均含本数

六、传统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物业、群体性诉讼等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七、以本诉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不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属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等民商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可以依法提级审理。

十、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严格执行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得受理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或审理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必须经院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下级人民法院擅自超级别管辖受理的案件,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纠正,予以提审;对已经做出一审裁决,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裁定撤销原判,予以提审,并对相关法院及有关责任人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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