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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概述

时间:2010-04-21 15:02:41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原理】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含义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和利益的交换,一般都是通过合同联系起来的。在市场经济中,是乎所有的经济活动也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如投资办厂,购买设备,雇佣劳力,供应原料,销售产品,商务代理,技术合作,银行贷款,跨国投资,国际贸易等。在百姓生活日常生活中,小到赠送一根针,大到房屋买卖,朋友借款,乘车出游,洗头按脚,教育医疗等,所有的这些交易行为也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的。所以说,合同是生活中的交易规则,它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合同是市场交易形式,是市场经济的纽带,通过这个纽带把市场参与者即市场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说,市场经济经济就是“合同经济”。

那么,什么是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财产关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协议就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两个意思表示结合,所以协议也称合意。例如,甲要买给乙白色的小汽车,乙表示同意,两个人的意见一致,买卖合同成立。如果甲要买白色的小汽车,乙却要卖黑色的,两个人的意见不合,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本质就在于协议。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改变。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例如,甲租给乙一套房屋,约定租金每月500元,租期1年。本来甲乙之间没有法律关系,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建立了租赁关系即所谓设立。后来,乙提出每月租金450元,租期2年,甲同意。这样双方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发生改变即所谓变更。1年后,乙以单位分房为由提出退租,甲认可。至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即终止。

 

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民法中债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这就是说,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的原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称为债权债务关系。据有关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民事纠纷,有65%以上是债权合同纠纷。

 

除民法外,其他部门法中也有合同概念。例如,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这些合同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合同一方为管理者,另一方为被管理者,仅仅把合同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合同的目的是便于管理。《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按照民法调整对象,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合同又分为人身合同和财产合同。以上合同被称为广义合同。狭义合同即指财产合同,也就是《合同法》中所调整的合同。《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合同中的财产合同即民事流转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合同即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换言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法》中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变动财产关系的合意。

 

(二)合同与协议

 

协议就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形成合意。换言之,只要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就是协议。合同是协议的一个种类,从逻辑学角度讲,协议是大概念即属概念,合同是协议中的小概念即种概念。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只有以权利义务关系变动为内容的协议才是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协议内容没有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那就不是合同。例如,甲乙两人约好晚上去看演出,到了晚上乙没有去。虽然甲乙就看演出达成协议,但双方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乙违约没有去看演出,甲也不能请求乙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地把合同与协议等同起来,把合同说成协议。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是协议的同义词,协议就是合同。一般而言,法律规范中多用合同,当事人之间常用协议;有名合同多用合同,无名合同常用协议;正式合同多用合同;非正式合同常用协议。

    

(三)合同与契约

 

当今在习惯上,把合同也称为契约。但学术界认为合同与契约存有一定区别,传统上,把当事人之间合作完成共同事项,内容相同,方向一致的协议称作合同,例如,合伙经营,共同研发,设立社团;把当事人之间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具有相对性的买卖协议或借贷协议称作契约(合约)。历史在前进,时代在发展,20世纪70年代前,使用契约的较多,此后一般都使用合同,现在合二为一统称合同,契约与合同等同。

 

合同一词,在我国古代二千多年前的周代就已经有了,在古籍《周礼、秋官、朝士》的“判书”中记载“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当时,在交易中广泛使用契约一词。契是用刀刻字;约是合意。周代时期还没有发明纸张,契约双方就把约定内容刻写在竹片或木板上,为了防止违约行为,由官府中的质人(负责管理契约的小官吏)把刻写有契约内容的竹片或木板,从中间分为两半,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分开前在缝隙刻写上“合同”二字。用于契约防伪,起着和现在的压缝标记一样,在合同文本上盖上骑缝章防伪的作用。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就把两块合在一起,辨别真伪。契约又分质剂和傅别,质剂是买卖契约,傅别是借贷契约。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合同代替了契约演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合同。

 

合同,从字面上还可以解释为,合者为两人以上;同者为共同目的,两意结合,双方同意,共同而为。两人以上通过合意,为了共同利益,变动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的含义有三:一是,合同当事人主体平等;二是,各方之间协商一致(合意);三是,目的在于变动债权债务关系即民事财产流转关系。

 

 

 

 

 

 

 

【实务】

 

1、古代契约

 


 

 

 

2、古代合同

 


 

 

3、现代合同

销售合同

                                                        合同号:2009 销字第011号

供方:海南昌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购方:海南三亚吉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货物内容: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价
 备注
 

 节能灯具
 Dj2008-3
 5000
 100
 黑白各2500套
 

 节能灯泡
 Dp0703
 5000
 10
 
 

 
 
 
 
 
 
合计金额:伍拾伍万元,¥ 5500000元
 

    二、包装及运输: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灯具包装运输要求,由甲方负责送货(或托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三、货款结算方式\期限及货物交付: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0日内(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甲方收到乙方的付款凭证传真后开始备货,全部货款实际到帐后立即发货给乙方,交货地点为:

    四、质量及保修:

    产品节能灯具质量符合国家GB2007DJ技术标准,节能灯泡符合国家GP0703技术标准,并随货物附加产品配置清单、用户指南及相关附件,1年内甲方免费三包,从2009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1日。如无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情形,售出货物不得退换, 也不得拒收货物,否则,视为严重违约行为.。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信守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付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能如期交货,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未按时交付货物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超过货物总额的30%;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货物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据有关法律向海口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的除外)。

    八、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与本合同有关的传真件、电子邮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海南昌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三亚吉港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张三                                      代表:李四

地址:海口市国贸街69号                         地址:三亚市工业街902号

电话:089833665588                              电话:089822553300    

                                                     2009年3月2日于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签定地点:
   承租人: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租赁合约,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穆庄沿街楼一套两层独间,租给乙方作办公使用。租期为 一年,从 2009年 3月 4日至 2010年 3月4 日止。
   2、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柒千元整,签合同日付清一年租金。
   3、租赁期间,该住宅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及小区管理费等应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应维护该房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到安全防范,不得在房内做任何违法行为,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室内装修时须得到甲方的同意,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墙体、结构及用途,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及配套设施、财物损坏或丢失,应恢复其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6、租赁期间,如乙方需退房,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
   7、如合同期满,乙方有权优先租赁的权利;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甲方使用,并缴清负责的费用,经双方移交无误,租赁合同解除。
   8、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原理】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民事财产合同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保全、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等问题。

英美法系的合同法,是与财产法、侵权法、信托法等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而在罗马法系即大陆法系,合同法之上是债法,债法之上是民法。因此,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就我国而言,合同法归属于民法,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说,我国的合同法归属于罗马法系。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也可以说是有形式意义的合同法与实质意义的合同法之分。狭义上的合同法即形式意义的合同法,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所表现的合同法典,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上实质意义的合同法是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即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三,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合同关系,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为只有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前提下,当事人才有自由可言,才能真正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虽然它们在力量上有强弱之分,但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这与行政法和劳动法上的合同有所差别。行政法上的合同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政府的决定九年义务教育,所有教育机构因必须遵照执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听从领导的指挥。我们所说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强制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能够按照表意内容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甲向乙表示要花1万元买乙创作的国画,乙同意。双方就买卖国画达成合意,就能国画转让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是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放弃所有权、债务免除等,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多人合伙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至少要有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构成合同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或债权人的请求履行给付的义务。给付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合同标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涉及的特定物称作合同标的物。例如,甲与乙订立了国画买卖合同,甲的债权是请求乙给付国画,债务是向乙给付1万元。乙的债权债务正好与甲的相反。再如,甲剧场与乙歌星订立了演出合同,甲给付的是演出费,乙给付的是演唱。在此类合同中,只有标的,没有标的物。

合同具有相对性,是当事人给自己制定的“法律”,只约束自己。在西方有人称合同为“法锁”,把双方当事人捆在同一战车上。“法锁”,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不受合同的拘束。这就是说,当事人不得向合同外的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但合同相对性不是绝对的。为了实现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以涉及第三人。如《合同法》规定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合同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

 

(三)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合同。但是,当事人意志表示一致,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和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同是双方完全自愿;第二,一方具有与对方发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之意思;第三,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必须具有一致性;第四,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结合在一起,达成共识即表意+合意。合意是合同的成立的标志。

但是,意思表示有瑕疵,不影响合意的存在。意思表示有瑕疵,是指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如甲以欺诈的手段与乙订立合同,乙的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即意思表示有瑕疵。但甲与乙的两个表示意思取得了一致,达成了意思合致,因此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之间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以及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四)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意在变动财产关系,即财产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一致,形成协议,但是协议的内容不是因为财产关系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即双方合意没有债权债务的内容,该协议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在本书讲述范围内。

 

【案例】:

曲某(女)和陈某(男)原是对恋人,但经常因琐事吵天翻。于是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的家里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

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于陈某提出:“分手可以,必须付我8万元的两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无奈之下只得给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拿到欠条后,陈某放曲某回家。2005年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

 

【分析】:

1、陈某据以起诉曲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2、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3、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如果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也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合同法的作用

从宏观上讲,合同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的本质是合意,作用是保护交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原始社会简单商品交换,产生了合同的萌芽,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如罗马法最早确立了“合同自由,合同应严守,合同不反言”的规则。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使罗马法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仍然是商品交易的主要形式,因此我国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当然,合同法作为反映交易关系的法律形式,并非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仅仅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

 

从微观上说,合同法的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防止和减少纠纷

合同法是人人应当遵守的交易规则。人们从事买卖、租赁、运输、贷款、加工、承揽、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按照合同法确立的行为规则进行,即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消费,也应当遵守合同法。合同法为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提供了行为准则,规范了交易行为,避免发生分歧,从而防止和减少纠纷。

 

2、督促合同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依据。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法合同约定,如果违法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的权利是以对方履行义务来实现的,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即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往往是财产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合同利用法国家强制力通过赋予合同约束力来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便于解决纠纷

    合同为当事人履行义务、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关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全面地履行合同,一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分歧,协商又没有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有效合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必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作为判决和裁决,责令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约方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决,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可以强制执行。

 

【实务指南】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明确《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为《合同法》所调整,《合同法》仅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财产交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首先,要求必须是平等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行政机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等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不由合同法来调整。其次,必须是有关财产交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排除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合同的适用。也就是说《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非身份关系的合同。

       2. 选择适格的签约主体。合同主体必须享有民事权利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别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要注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原理】

    “成功在于细节”。通过合同的分类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加深对合同的认识,在整体把握合同的基础上,从各个角度对合同观察、研究、学习。因为,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规则。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对某类常见合同冠以名称,并规定了具体规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等。无名合同是合同法未规定名称,没有规定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旅游合同,演出合同。

有名合同是常见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非典型合同。

区分的意义: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有名合同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还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类推)的规定。

 

【案例】

2004年5月10日央视新闻频道报道:广东大学生走向社会,以陪聊服务形式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当时社会舆论哗然,褒贬不一。

     问题:有偿陪聊服务,法律是否允许?

 

   【分析】

    对这件事情社会上的不同看法是正常现象。从法律上讲,陪聊只要不属于违法服务,又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换,它就合法,属于无名合同。如果在陪聊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处理。

    经济学家认为交换是人的本质属性。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交换就是合法的交换。罗马法学家说:对商人而言,协议就是法律。法律赋予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协议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当事人接受协议的约束。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还必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法律对实践合同采取双重标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提供借款时生效。如张三同意借给李四100元,此时借款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当张三把钱交付李四,此时合同才生效。保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合同也没有成立,当保管物交付保管人时,合同成立并生效。诺成合同是常态,实践合同是特殊形态。赠与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法对二者成立和生效的要求不同。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对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正常的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等价交换。无偿合同没有对价,不是正常的财产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劳务可以视为财产利益)。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保管合同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36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为有偿合同。

区分的意义:

1.确定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必须充分对应,一方在支付对价的时候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对价,对方不支付对价,无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对价不充分的合同,往往发生在有偿合同之中。

2.生效条件不同。

有偿合同是两个诺言的结合,因此也称有偿合同称为双诺合同,法律一般把有偿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因为双方都负担义务,所以,双方两个诺言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有偿合同成立并生效。有偿合同,除经过批准、登记的外,合同成立即生效。无偿合同,因为一方付出财产或者劳务,但没有获得对价,因此,法律把无偿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者规定为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意义在于给无偿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权,鼓励人们的无偿助人行为。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开始履行的时候,才开始成立或者生效。对于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债务人可以在履行义务前随时撤销。如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通知对方即撤销赠与合同。

3.对当事人的意思能力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甲、乙双方都是债务人,都要支付对价,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能力要符合法律要求。无偿合同的债权人,其意思是无关紧要,因为获得利益一方,不需支付对价。张三送给未成年人李四200元钱,李四的意思表示无关紧要。对于纯获利益的合同,获利益的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当事人的责任不同。

对有偿合同来讲,双方是对价关系,双方责任相对较重,而对无偿合同,债务人没有获得对价,因此责任较轻。无偿合同的债务人轻过失免责。例如:甲去外地出差,将价值9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邻居乙保管。一日,乙在单位加班下半夜1点回来,发生自己房门被撬开,电脑被盗。乙虽然把甲的电脑丢失,但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乙不承担责任。无偿合同轻过失免责是为了鼓励助人行为,法律要保护助人为乐的行为。当无偿合同发生争议时,一般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5.对善意取得的作用不同。

当事人通过有偿合同可以善意取得,无偿合同不能善意取得。在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另一方通过有偿合同,支付合理等价善意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是无偿取得,权利人可以向另一方追及财产。

 

【案例】:

汽车销售商、报社、经营公司联合作问卷调查。广告中声明凡参加问卷调查者可获1000元赠款去学车,共需100人参加。有100人参加后获得赠款学车资格。学费为2300元,学生自己交1300元。其中50个学生获得驾驶证,后得知优惠后的学费为2100元,实际上公司只赠与了800元,认为公司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起诉要求补偿200元并双倍赔偿。另50名学生因公司未交款而未能学车,也要求公司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责任。

问题:学生认为公司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起诉要求补偿200元并双倍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1、本案是无名合同。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

2、本案无名合同应类推为赠与合同,并非纯粹的等价有偿交换,即对价关系。

3、原告学生并非消费者。因为参加调查问卷不是消费,因此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应当按照合同法总则中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对50名交款学车的同学补偿200元。

 

(四)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一方付款,对方交物,双方都有义务。单务合同是一方承担义务,对方享有权利。甲赠送乙一把伞,乙不付对价。有偿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是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角度的表达。

无偿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但无偿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如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参见《合同法》第398条),与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义务,不是对价关系,因此是不完全双务合同。无息借款合同也不是双务合同。

区分的意义:

1.确定义务履行顺序。双务合同有同时履行、先履行和后履行之分。单务合同没有履行顺序。

2.确定对价。双务合同要有充分的对价,否则构成显失公平。单务合同没有对价。

3.确定风险。双务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如对方已经履行,应当向对方返还财产。单务合同没有返还问题。

双务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是有顺序的,顺序是一种利益关系。履行顺序不仅是一种时间的顺序,往往是一种条件关系,即一方履行,是对方履行的条件。如甲、乙同时履行,双方都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甲先履行,乙后履行,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是一方履行义务,因而没有履行顺序的问题,也没有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案例】:

甲送给乙一辆拖拉机,但在赠与合同中,给乙附了一个义务,让乙给五保户丙挑水9天。

问题: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

 

【分析】:

(1)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但这个合同又给受赠人乙附了一个义务,这就是通说的“不真正双务合同”。

(2)甲乙双方所负担的义务不是一种交换关系,不是充分对价关系。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务合同,仍然属于单务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叫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可以分为绝对要式和相对要式。绝对要式的“要”字是指的要件,不可缺少。如,支票的格式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不能改变,否则就取不出钱。法律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不等于绝对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法律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没有采用,合同也可以生效。如,通过行为,一方履行,另一方受领,这样可以排除法定的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法定的书面形式不是绝对要件。

区分的意义:二者成立和生效要件不同。

 

【案例】

甲租给乙一套住房,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至租期半年时,甲对乙生厌,又觉得租金太低。就让乙搬走,乙方不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甲方能否胜诉?

 

【分析】

(1)《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为6个月以上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不能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效果。因为,未采取“要式”,合同的效力发生了改变。此合同变成了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甲可以通知乙解除合同,但要给乙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当准备期届满之时,为租赁合同效力终止,乙应当搬出。乙的损失,甲不予赔偿,因为甲方有任意解除权。

 

(六)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设立权利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是当事人为他人设立权利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人可以为受益人。二是为第三人设定债务的合同。为第三人设定债务的合同,要经第三人同意,否则第三人不承担债务。原理是,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设定债务,不能为第三人设定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表面上“涉他”,但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本质上还是束己合同。

区分的意义:区分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七)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两个合同的从属关系,可以把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能够确立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一般是为保障主合同目的实现而设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就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目的能够实现而设立的从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因为两个合同结合在一起,才有主从之分。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照有“主”合同。

区分的意义: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了从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主合同与从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关系。例如,甲与乙赌博,丙为乙担保。赌博合同是主合同,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也随之无效。即使“另有约定”,其本身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一般情况下,主合同决定从合同的命运,但也有例外。如,甲和乙约定,甲给乙5万定金,定金交付时,主合同生效,这就是成约定金,成约定金的交付是主合同生效的条件,从合同效力反而决定主合同的效力,因为当事人通过合意使从合同成为主合同的前提。这就是上述《担保法》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情形。

 

(八)预备合同与本合同

     预备合同俗称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协议。本合同也称本约是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合同。如预先约定将来购买火车票为预约,而到期实际购买火车票为本约。预约合同也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违约也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的纯意向书一般没有约束力,不是预约合同。

   

(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了合同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射幸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合同要达到的效果不确定,只是一种可能性。如,保险合同,彩票合同。

 

(十)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从合同内容是否能够一次性完成,还是持续一段时间才能完成上区分,合同可以分为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就可以实现合同的目的。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持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能一次性完成,必须持续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供电合同,租赁合同。 

 

 

   【实务】         

      

       学习,研究、适用《合同法》,必须理解合同的有关分类以及分类的法律意义,合同分类为了便于从各种角度准确把握各类合同规则,正确履行合同,妥善处理纠纷。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原理】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合同法始终,在合同法的制定、执行、解释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因此,它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有普遍指导意义,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确立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合意,通过履行,共同实现经济利益。

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命令和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有的合同主体,不管性质如何,也不问经济实力的强弱以及组织规模的大小,即使是国家机关到了合同关系中,都是平等的地位。

(二)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得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由原则

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经过自由合意,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赋予市场主体交易自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发展社会经济。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合同自由是当今各国的合同法以及国际间有关合同的公约、协定等,普遍承认的重要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订立合同的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即与谁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

(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订立怎样的合同,由当事人自主协商;

(四)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即以什么方式来表示双方合意,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也可以自主商量。

合同法多为任意规范。合同自由还体现在当事人通过合意可以改变任意规范。

但是,合同自由并非无限,因为不存在绝对自由。法律赋予了自由,法律也约束了自由。合同自由是在法律内的自由,法律之外没有合同自由可言。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确定合同权利义务时应当合情合理,达到双赢,不可有失公平即利益平衡。

公平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一般说来,享有合同权利,就应承担合同义务。在财产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大体相当,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对方得财产。

(二)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自己在经济实力,或者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对方的弱势,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不保护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公平合理地解释合同或补充合同漏洞。对于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应当合理解释,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合同目的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可以称作“帝王原则”法律主体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反合同,不得规避法律,切实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善意履行就是指在从合同设立前,到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对方的利益,为了不损害对方利益,主动承担合同义务。诚信原则对裁判者来讲,要求其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诚信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强制性规范。

诚信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应当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是社会公德在法律上的体现,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以诚实、守信、善意的主观心态,在交易中实事求是,不得欺骗对方,损人利己,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诚实履行合同义务。

 

(二)对裁判者来讲,要求其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当事人之间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心态,难免发生利益冲突,形成纠纷。作为裁判者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其间的冲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解决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以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诚信原则可以用来补充和解释合同的缺陷或不明确。当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时,可依据该原则来解释或补充;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裁判者也可据此原则来解释法律或合同。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必须守法,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当事人通过合同进行交易,为达到交易目的,确保合同利益实现,就必须遵守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如果违反法律,就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法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的不得违法,即不得以毒品、淫秽物品等国家禁止流通物为标的订立合同。

(二)合同主体不得违法。法律规定特殊主体专营的商品,未经许可不得订经营。如订立枪支弹药等买卖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不得违法。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些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有些合同需要经过批准、登记的,当事人必须相关手续。否则无效。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除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侧重于社会既有的行为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倡公序良俗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市场交易是一种利益取舍的行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在合同法中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建立一个完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危害国家的行为,如订立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或金融调控政策的合同。

(二)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合同。

(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实行经济垄断或谋取暴利的合同。

(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三鹿奶粉事件。

(五)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买卖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的合同。

 

【实务指南】

 

1.《合同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属于一般性条款,一般不能直接适用。在具体裁判案件中,应该先适用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方可适用原则。所以,在处理有名合同时,应优先适用分则的具体规定,并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具体规则优于一般原则的法律适用的方法。

    2. 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排除国家对合同的适当限制。虽然《合同法》多为任意规范,可以合意排除。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合同自由作出适当的限制。一是在公共服务领域赋予某些服务主体强制缔约义务,二是在某些特殊领域国家强制性规定直接进入合同,禁止当事人排除适用。

    3. 公平原则不是强调绝对公平,合同可以没有对价。因为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但不是所有交易都体现对价。民事权利可以放弃,不要对价只要是出于自愿,自愿即公平。

    4. 诚信原则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二为一,具有双重功能。但是因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适用具体规则的结果与依照诚信原则衡量的结果差异很大,法官应适用诚信原则,作出符合立法目的或合同目的的裁决。

  

【练习与思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三)简述题

1. 简述合同法的特征

2.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

 

(四)论述题

      合同自由原则

 

(五)案例分析:

    2002年2月,市某工商局投资兴办新兴农贸市场,向进入该市场经营的350户个体户收取两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当年7月,因该市场消防检查不合格,350户摊位被移到市场旁边,后来因交警部门干预,于当年12月又转移到不属于该局的希望市场。为此350户与工商局发生纠纷。350户个体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并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350户个体户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收取的摊位费是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工商局的观点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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