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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中断不能供货,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时间:2008-12-23 15:21:14

  

来源:北京合同网

    问:我公司与南方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合同,由南方的这家公司为我公司提供100吨化肥。后来,该南方公司所属地区的铁路有一段因坍塌而受损,而将货物运到我公司,则这段铁路又是必经之路。因此该南方公司电告我公司称,因铁路中断不能供货,要求解除合同。我公司接到电传后马上回电,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只同意其适当延期交货。延长期限过后,该南方公司仍未履行合同。我公司经调查发现该南方公司毁约的原因是已将该批货物以高价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南方公司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吗?

    答:该南方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你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国际惯例,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火灾、水灾、火山、坍塌等;一种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等。本案中南方的这家公司遇到的坍塌即属不可抗力的范围,《合同法》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南方公司的货物并未受损,只是其货物所必经的一段铁路受到了损坏而致暂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并未达到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地步。因此南方的公司只能要求推迟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所以你公司可要求这家南方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文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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