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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二

时间:2009-04-04 19:41:04

  

作者:秦有荣 

案例一:2005年5月,张某诉李某归还人民币10万元,向法院提供了李某亲笔写的“欠条”一张,上写“今共欠张某人民币壹拾万元”字样。李某主张,欠条虽是他所写,但该欠条是在2002年所写,张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张某仅提供了一张欠条,而无其他证据,难以认定系借款关系。李某以该欠条系双方笼统往来的结算进行抗辩,根据证据规定,张某应承担举证责任。故认定张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两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败诉。
案例二: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2000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塑胶有限公司PVC材料款9000元(大写玖仟圆整),俞某,2000年2月2日”,未写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直到2004年10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出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李某,1997年10月5日”,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10年后,2007年1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出具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常会遇到借钱欠钱的问题,怎样既不伤害感情,又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些债权凭证的法律知识,“借条”与“欠条”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重大区别:两者法理上的区别详见上期《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一>》。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醒大家,应尽可能规范地书写借条和欠条,同时对诉讼时效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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