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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中运用并还原则计算方法

时间:2009-05-27 12:08:36

  

 

2009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及执行款不足情形的处理原则。

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这与过去规定“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不同。这样规定显然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具体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乘以2倍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即: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及利息的,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明确、具体,公平、合理。这里执行款是指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和,即: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过去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一般是由债务人先支付双倍利息,再用剩余款项归还债务。这种做法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为了使执行更公平合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根据并还原则处理这一问题。

并还原则,是指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及利息时,按比例清偿的方法,即:实际偿还的债务=现有执行款÷(1+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举例如下:

如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12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为1年,执行款只有100万元,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则根据并还原则,实际偿还的债务为:

100÷(1+5.31%×2×1)=90.34(万元)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仍有29.66(=120-90.34)万元未清偿。且该剩余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从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起算。

[若按过去先扣除双倍利息12.744万元,则剩余债务有32.744( 120-100+12.744)万元。由此可见,运用并还原则确定清偿债务的方法与原先行扣除双倍利息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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