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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时间:2009-09-22 13:06:17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第一审: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二审: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如果案件属于: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延期审理的:4个: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3)、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4)、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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