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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权凭证复印件主张债权, 法院不支持

时间:2010-03-11 16:00:15

  

  张先生于2007年1月至5月为林先生的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款共计48000元,施工期间林先生支付了工程款10000元,欠余工程款38000元一只未曾支付。张先生多方努力后,林先生的朋友杨先生同意代为还款。承诺自2009年5月开始12个月内还清工程款余额38000元。张先生称杨先生从2009年5月至2009年9月共分四次还款12000元后便不再依照事先约定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杨先生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庭上,张先生只出具了杨先生代朋友林先生还款计划书的复印件并说明还款计划书原件被杨先生撕毁了。而在法庭上,杨先生却声称钱已全部还清,并没有欠款事实。双方争执不下,一时难断真假。
  
  说法:
  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将债权凭证(借条、欠条等)收回,以表示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是交易习惯之一。因此,债权凭证是该起诉讼的关键证据。张先生仅持有债权凭证的复印件主张债权,其不能证明债权凭证原件如他所述系被他人强行撕毁又不能举出其他证据显示林先生确实仅还款12000元,故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作者: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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