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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 借款无息

时间:2010-03-11 16:12:43

  

 
  安徽法院网讯 殷某持一张注明“借款二万元,借一天给一天利息”的欠条来到法院,要求借钱人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殷某诉称,2008年7月17日,殷某的嫂子和侄子向其借款2万元,约定半个月内归还,两借款人均答应“借一天给一天利息”,并书写在借条上。一周后因二借款人还款有困难,殷某再次与二借款人协商还款期限与逾期利息,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月27日,殷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二借款人偿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审理中,二被告对借款2万元的事实均表示认可,但二被告对是否约定利息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殷某不能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的给付标准,故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殷某2万元,但驳回了殷某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作者:张建 编辑: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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