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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可单处罚金以案说法

时间:2010-03-30 18:55:56

  

     2005年3月14日晚,鲍某(委托人)在本市某居民小区车棚内看见一本田50型轻便摩托车,遂电话召集马某、隋某共同窃取,后三人在车行修理该摩托车时被警方抓获。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1971元,案发后已被警方发还被害人。

律师分析

    本案虽系共同犯罪,但该案系轻微财产犯罪,情节较轻,且鲍某系初犯,偶犯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条件,请求法院单处罚金。(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鲍某被单处罚金,委托人对此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律师建议

    对于刑法规定可以单处罚金的经济、财产型犯罪,辩护意见除了传统的初犯、偶犯、自首、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外,单处罚金也是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毕竟我们的目标是不判处实刑,从本案中也可发现,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开始注意到单处罚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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