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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时间:2010-04-11 22:00:51

  

    股东会议表决权,简称为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具体表现。
    ★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条:“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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