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 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拉拢、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 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零 一条第二款)。
[说明]
一、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未成年人,是指实际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