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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掉车之机拿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时间:2010-05-26 13:15:39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7日上午,魏某从县城搭乘公共汽车往市区,坐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当汽车行驶到县城附近时,

驾驶员停车加油。坐在魏某旁边的乘客李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20000

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方便与购买食物。当客车加油完毕,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已

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李某因此掉车。此时,魏某发现李某未上车,便将李某放在座位上的塑料袋

取过来,见袋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钱来,藏在自己的衣袋里。李某掉车后,急忙拦截“的士”追赶

十余分钟赶上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不见了,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见无人出声,李某便叫驾

驶员返回将车开往县公安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魏某出来阻挠,讲自己到市里有急事,如果耽误了谁

也负担不起,不同意将车开往县城。驾驶员不理,径直将车开往县公安局。在公安魏某承认拿了李某的钱

,并当场交出。

【公诉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属于简单的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对魏某进行处罚,但基于魏某的悔罪态度应从轻处

罚。
理由如下:
    1、李某放在座位上的财物不属于遗失物。
    2、魏某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盗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根据,因他人财物受

到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占有,

也只是不当得利人在取得不当得利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接受,并且不当得利的事实出现,往往是对方

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从本案看,魏某发现同车乘客李某,

因掉车而留下装有巨款的塑料包时,即产生了非法占有这20000元钱款的故意,并且乘人不注意时偷偷地

将包内钱款取出,藏在自己的衣袋里。当失主李某赶回查找时,魏仍默不作声,不肯承认自己拿了钱,并

且阻挠把车开往公安机关查处。这足以表明魏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20000元钱款的故意,其行为完全

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

【律师分析】

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乘客李某的一时疏忽而掉车,对其放在座位上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塑料袋已

失去控制,这些财物属遗失物,魏某将其中的20000元捡起来意图占为己有,其行为仅属于民法上的恶意

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所谓遗失物,是指由于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控制范围的财物。其特点是:持有人不知

该物失落何方,自己也难以寻找。而本案中的李某因掉车而把财物遗留在自己的座位上,已经脱离了自己

的控制,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魏某行

为并没有秘密窃取。
再者,因为是长途车,基于李某的掉车,驾驶员的疏忽使得李某已经没有办法控制财物的能力,所以从法

律上的“控制说”来分析,魏某只是对李某失去控制的财物进行的恶意占有,此行为是违法的侵占行为,

但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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