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宣判后,有时会出现由于法院自身原因虽已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却未能及时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情形。对此,人民检察院能否依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一些基层司法人员有不同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中也规定:“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抗诉的法定期限,是从其自身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而非一些人理解的应与上诉期限(即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同时起算,即上诉和抗诉期限应当分别从双方各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所以,不管法院判决书送达的时间如何,检察院的抗诉期限始终是不变的,即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