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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二(2009)

时间:2011-01-08 19:38:27

  

(续)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所列的产品。

    1.5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6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被许可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合同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2.2 许可只在_________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2.3 许可方负责向被许可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 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计价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3.2 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_____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使用费的结算日。

    3.3 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

    3.4 在使用费结算日后_____天之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到该报告_____日内提出质疑,被许可方应及时改正。

    3.5 被许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被许可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被许可方根据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10天之内通知被许可方,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被许可方将通过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被许可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许可方在收到被许可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使用费给许可方:

    A.使用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许可方需要向被许可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被许可方有权从上述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

    5.1 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被许可方提供注册商标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有关情况。

    5.2 许可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5.1条中规定的资料交付给被许可方。

    第六条 商品质量

    6.1 被许可方同意合同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试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并能保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信誉。被许可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合同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以及其商标本身的名声。

    6.2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合同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其包装纸箱及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合同产品及其纸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试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条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作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

    6.3 在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合同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_________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第七条 侵权和保证

    7.1 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7.2 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合同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计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

    7.3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被许可方在可知的范围内应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合同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双方可以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针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第八条 促销资料

    8.1 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合同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如果许可方要求使用或将其许可给他方使用,许可方应支付有关费用。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8.2 被许可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合同商标的合同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 分    销

    9.1 被许可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合同产品,而且还将为此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9.2 被许可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合同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第十条 破产、违约

    10.1 如果被许可方在达成协议后_____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方可书面通知被许可方终止合同。

    10.2 如果被许可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对被许可方提起破产诉讼,或被许可方无偿还能力,或被许可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被许可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合同产品,或相关的纸箱、包装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10.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另一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违约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令对方满意。

    第十一条 最后报告

    11.1    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或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合同终止的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11.2    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存货处理

    12.1 合同根据第十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按照第三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

    12.2 如果被许可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

    第十三条 税    费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被许可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被许可方负担。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许可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4.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在_____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3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或其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6.3 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二条所述的情况外,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16.4 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5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6.6 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 本合同双方各持两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许可方”)(公章)
 
签署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印刷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被许可方”)(公章)
 
签署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印刷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日:


2.2.1.5 许可合同的备案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但当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2.2.1.5.1 备案的程序
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流程,商标许可合同通常的备案程序如下:
第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但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情况下,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第二, 许可人直接到有关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 准备申请书件
2.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3.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5. 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按商标局的要求,准备申请书件应注意:
1. 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同样,对于准备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明确该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 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 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 许可使用的期限。
4. 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 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在申请人交付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规费,商标局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齐备并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对于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
 
2.2.1.5.2 备案的效力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 商标许可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就应按其约定的生效条件生效,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并非是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当事人对此点有特别约定。如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约定,他们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仅在商标局完成备案手续之后才生效。
但应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虽然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不致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如有不知情的第三人善意而合法地使用,则该第三人不受商标许可合同的影响。
 
2.2.2 商标转让合同
2.2.2.1商标转让程序
在当事人转让有关商标时,应当履行转让注册商标所应履行的法定手续。根据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因此,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就转让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协议后,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其具体手续如下:
1. 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书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书式,写明转让商标的号码、名称,转让人名称、地址,受让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并另盖双方印章。
 
2. 附送有关书件
除提交转让申请书外,同时还应送交原商标注册证,转让申请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它文件;
3. 交纳转让申请费和转让注册费
4. 核准并刊登《商标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商标局审定,核准后刊登于《商标公告》,并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因此,当事人双方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并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即可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要到转让的注册商标经核准并公告之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2.2.2主要条款
1.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 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图样、名称、注册日期、下一次应续展的日期、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
3. 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4. 合同生效方式和生效时间;
5. 违约责任及双方签字等。
 
2.2.2.3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合同涉及到该合同买卖双方的利益,但是受让方更应注意所转让商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等。因此,特别是在商谈商标转让合同阶段,应对与该拟转让商标及商标所有人作基本的了解,特别应注意以下事项:
拟转让的商标是否是注册的并合法存续且有效的商标;
转让方是否是该拟转让商标的所有人,从而保证此后所签署的商标转让合  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
通常拟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应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以确保拟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更不会被他方限制使用;或在该拟转让商标上设定任何权益,如抵押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方应将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因此,受让方应一并查清转让方是否有与拟转让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其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有的话,应要求转让方一并转让。
自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不得使用或再许可他人使用向受让方转让的商标,或其它与拟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
对于某些特别行业或其它特殊商标,受让方还应特别注意此时转让商标的不同。比如,转让方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方就需要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方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方则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同样,对于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方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此后,受让方应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2.2.2.4合同模版/范本
 
商标转让合同
 
转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转让方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_________向受让方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的商标
1)   转让的商标名称
2)   转让的商标所有人
3)   商标图样
4)   商标注册号
5)   商标注册类别
6)   商标注册证编号及有效期
7)   商标下次续展日期
二、     保证
1)   商标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已完成法律所要求的任何备案或登记手续,且该商标是合法有效的。
2)   商标转让方在本转让合同签署时,未对该商标进行抵押。
3)   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访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三、     商标许可权利的处理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知××××。
四、     买方对转让商标的权利
商标转让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买方即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五、     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注册商标正式转归受让方。
 
六、     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转让方(或受让方)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七、     保密
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漏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八、     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   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万元;
2)   付款方式:
3)   付款时间:
 
九、     违约责任
1)   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   其他……
 
十、     争议解决
十一、 其它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              签署: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3 商标投诉
商标行政投诉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种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途径。当然也不仅仅只有商标才有行政投诉,在专利、著作权知识产权案件中也有行政投诉这一途径。但商标行政投诉目前是被利用的最广泛、效果最好的,这里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法》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和查封权,但在《专利法》没有赋予地方知识产权局扣押和查封权。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无形的因素在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权利中还包括对企业的年检以及经营监督管理等。当商标权被侵犯时,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主要针对如何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作一指引性说明。由于每个案件的均由其自身特性,因此不可仅仅据此做出判断。
 
2.3.1 受案机关
2.3.1.1  根据具体行为确定不同的受案机关
2.3.1.1.1  以下三类案件,一般应至工商的商标执法部门;
1.完全仿冒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
2.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作包含式使用,如“新海尔”或“海尔王”等;
3.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
 
2.3.1.1.2  以下三类案件,一般应投诉至工商的经济检查部门:
1.使用与注册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可能产生误解的;
2.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企业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可能引人误解的;
3.擅自将商标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为企业字号,可能引起误认的。
 
但在现实中,多数是多种情况并存,应具体分析,选择有效、执法力度强的部门。
 
2.3.1.2 受案机关简介
2.3.1.2.1 商标执法部门设置及职能介绍
1.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总局内设商标局,负责办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以及办理上述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等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商标异议裁定;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商标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协助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扶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负责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2.省级商标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如商标处,负责研究拟定商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商标印刷单位的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核转工作;负责对企业使用商标、对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驰名商标的核转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工作。
3.县级商标科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如商标科,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商标法》,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受理并核转办理《制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申请材料,向申请者发放《制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负责受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和调节处理工作。
 
2.3.1.2.2 工商的经济检查部门
1.省级经济检查部门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经济检查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2.县级经济检查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经济检查部门,如经济检查科,负责依法监督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欺诈经营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垄断经营等行为;制造、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行为(包括盗版行为)。
 
2.3.2 需要准备的材料
2.3.2.1 制作投诉文件材料
2.3.2.1.1 投诉书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开头。内容包括:呈交部门,如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投诉的还应列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被投诉人(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被投诉的商品名称、数量、储藏地点等;
第二部分:事实和理由。内容包括:被侵权商标的注册情况、商品产销情况及获奖情况,是否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该知名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侵权事实及法律依据: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侵权形式及构成侵权的理由,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等;
第三部分:请求事项。内容包括请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否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是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四部分:落款。内容为投诉人签名、盖章,并标明撰写时间。
 
2.3.2.1.2 投诉人的身份证明
1.投诉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
投诉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
国内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但应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投诉的,应出示能证明该组织具有代理资格的有效证件。
国(境)外商标注册人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投诉,并提交中文投诉文件及经认证或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3.2.1.3 证明材料
1.商标注册权属证明
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货真正在继承的证明材料。
 
2.侵权行为证据
如,涉嫌侵权的商品实物或照片;储藏地点的现场照片、运输过程的照片或者录像;侵权行为的公证文书。
 
3.权威机构关于商品质量的鉴定结论
如,权利人关于商品来源所出具的鉴定函件。
 
4.其他证明文件
如,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专利证书,同一侵权事实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材料等。
 
2.3.3 注意事项
1、采取行政查处与民事赔偿诉讼的相结合的方式
实践中,行政查处有一定力度,但对于打击侵权人还不够,因为行政处罚毕竟不多,如果二者能够结合使用,那么将给其以致命打击。
 
2、程序问题。
实施上述策略存在的法律风险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即工商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的是合法性问题,实践中,由于各地工商执法人员素质存在差异,执法程序不规范,给可能出现行政诉讼胜诉带来极大的风险。行政诉讼一旦由于程序违法而败诉,给投诉人的品牌维护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应当积极配合工商执法部门的执法,切实保证执法程序无瑕疵,为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大好坚实基础。
 
3、证据问题。
行政查处容易“打草惊蛇”,导致侵权人转移、隐匿或销毁侵权证据。所以,在投诉前必须充分收集侵权证据,从而为行政投诉、行政诉讼及民事赔偿诉讼打好基础。
 
4、背景调查。
主要是针对有工厂等大型制假对象,需要提前进行调查,而不是等待工商局调查,因为这部分是需要当事人调查的。
 
5、注意期限,对于工商执法部门的推拖行为,要及时督促,合理利用好行政复议及诉讼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2.3.4 投诉书范本
 
投  诉  书
 
 
投诉人:XXXX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被投诉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投诉事项:
1、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损害投诉人利益及侵犯投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表述具体侵权的行为);
3、  没收或销毁被投诉人的侵权商品(产品)。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为“XX”品牌产品的上海总代理,享有“XX”品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商标图案等在上海地区的独家专用权,非经投诉人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投诉人近日发现:被投诉人自     年    月份以来,在未经投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商标图案,投诉人多次出面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给投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投机行为,投诉人特依法向贵局投诉,请贵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
此致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
 
               代理人:
 
                                  200  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1、 投诉人商标证;
2、 被投诉人假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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